14岁的高中女生赵某在一家外贸服装店看上了一款裙子,但因为身上没有带足够的钱,就乘售货员不注意时装进了自己随身携带的包中,不料出门时被营业人员发现。该店决定按店中贴出的“偷一罚十”的规定对赵某进行处罚。赵某的父亲赶来后,表示愿意买下这款裙子,但是对“偷一罚十”不能接受。服装店可以对消费者进行处罚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店堂告示如果有上述内容,其内容无效。本案中,赵某偷裙子显然不对,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服装店可以对其批评教育或将其送至派出所处理,但无权擅自对其进行处罚。服装店“店堂告示”形式的内部规定对赵某进行“偷一罚十”的处罚,显然加重了赵某应负的责任,是其为侵害消费者权益提供免责的不当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是无效的,消费者有权拒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