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出差在某市时,在其入住的宾馆被他人杀害,随身携带的财物也被劫走。该宾馆属于三星级宾馆,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监控措施。在《宾馆服务准则》中承诺“有24小时的保安巡逻,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等内容。后来经公安机关侦破,于某是被窃贼万某所害。于某遇害后,于某之妻王某精神受到打击,且为料理丧事受到一定经济损失。为此,王某向宾馆索赔,要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30万的精神赔偿。
本案中,于某与宾馆之间形成的以住宿、服务行为为内容的合同关系,宾馆对于某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使住宿旅客免受非法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于某在宾馆被窃贼万某劫杀,宾馆虽非共同加害行为人,但其管理中存在过失也是导致于某遇害的原因之一,因此应视为有过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宾馆没有切实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被害者于某自身疏于安全防范也是导致被害的原因之一,因此对事件也有一定的过失,可以酌情降低宾馆的赔偿数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二款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