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柳某乘出租车时,出租车与一辆货车相撞,柳某受伤,前后花去医疗费等5000多元。经交警现场勘察,认定货车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出租车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柳某不负责任。柳某伤愈后,向出租车公司索赔,出租车公司只愿承担部分费用,绝大部分费用叫他向货车车主索赔。柳某应该向谁索赔呢?
发表时间:2012-03-09 14:07 本案中,柳某乘坐出租车,便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出租车司机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未能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出租车公司提出交通事故是由案外人货车司机肇事所引起的,因此要求柳某向货车车主索要赔偿的说法,因交通事故本身与客运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柳某与肇事货车车主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应该把它加入在本案的客运合同纠纷案件中来处理。出租车公司可以在赔偿柳某的损失后,按照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向货车车主进行追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