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出差乘坐长途客车时,司机称按照客运公司的规定,客车内不得装大件行李,让史某将随身携带的拉杆箱放在客车的行李箱内。由于拉杆箱内有史某为出差准备的一些资料,因此,史某特别提醒司机要妥善保管,司机表示没问题。车到站后当史某下车取行李时却发现自己的拉杆箱不见了,于是找到司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司机称是史某自己没有看好自己的东西,不应由他赔偿。史某的损失应由谁赔偿呢?
史某可以要求运输公司赔偿他的损失。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史某购买车票乘车时,其与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当史某将自己的行李交给司机并告知其妥善保管时,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行李进行妥善保管,但运输公司却将该行李丢失,并且无法提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