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要乘火车出差,临近开车才到火车站,为赶上火车,没来得及检票就跑向站台。但此时站台的一侧通道正在维修,且无任何警示装置。由于跑得匆忙,毛某被地上翘起的一块铁皮绊倒,造成左小腿骨折,为此花费医疗费2000元。毛某要求火车站赔偿,火车站称毛某没有检票,以双方之间客运合同无效为由拒绝。火车站的说法成立吗?
发表时间:2012-03-09 14:37 火车站的说法不成立,应当依法赔偿毛某的损失。我国《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也就是说,当毛某拿到车票时,他与火车站之间就已经存在生效的客运合同,是否检票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因此,火车站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合理的限度内保护毛某的人身、财产安全。但毛某之所以在去往站台时被通道上的铁皮绊倒,是因为火车站施工没有设立警示标志,也就是说没有为旅客提供一个安全的运输场所,因此,应当为由此给毛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