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在乘坐长途客车过程中突发疾病,司乘人员没有将余某送到就近的医院接受治疗而是继续向前开,直到目的地才把余某送到医院,余某因失去最佳治疗时机而死亡。事后余某家属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责任,客运公司称余某是突发疾病而死亡,属于由乘客自身健康状况而导致的死亡,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客运公司的说法成立吗?
发表时间:2012-03-09 14:38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患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有救助义务。本案中,当余某突发疾病时,客车应当将其紧急送往就近的医院救治,或者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但乘务人员却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继续前行,从而延误了余某治疗时机并最终导致余某的死亡,因此,客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