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0日,60岁的谢先生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五一劳动节西藏七日游。签订合同后,旅行社向谢先生下发了健康调查表,但出发前未收回。因该团游客多为中老年人,旅行社在报纸广告中称:“全程陪同保健医护”,并在向游客下发的“出团通知”中承诺有随车医生负责列车上的健康咨询及紧急救助。到拉萨当晚八时许,谢先生感觉呼吸困难,但没有找到旅行社的医护人员,被同行的游伴送往医院就诊,诊断为高原反应、糖尿病、心脏疾患,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猝死。事后谢先生家属要求旅行社赔偿20余万元,旅行社称谢先生猝死是由自身健康原因所致,拒绝赔付,双方遂诉至法院。
发表时间:2012-03-09 14:46 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公司,且又属组织中老年人员到海拔较高地区旅游,其在出行前至少应当了解参加人员是否有不适宜去高海拔地区的病症。旅行社在出行前虽发放了调查表,但没有收回,从而导致其对参团人员中是否有不适宜到高海拔地区旅游的病症没有了解,导致在旅游中参团人员出现疾病时旅行社没有做出及时而合理的处置。旅行社在报纸的广告中称“全程陪同保健医护”,其应当按照该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在谢先生出现高原反应后,旅行社所承诺的医护人员并未出现,导致谢先生出现高原反应后没有得到正确的判断及合理的处置,从而延误了治疗的时间,发生猝死的结果,对此旅行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赔偿谢先生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同时向谢先生家属返还谢先生已经交纳的旅游费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
相关法条
《旅行社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