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于某放学时与同学一起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几个同学骑车说笑追逐,车速过快。在人行横道上来不及刹车,于某撞倒了正在穿越人行横道的孕妇,造成孕妇死亡。自行车撞人致死构成交通事故吗?
发表时间:2012-03-09 14:50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同时,该法明确将自行车列为构成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范畴,而且还规定了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因此,无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法规致人重伤、死亡的,都构成交通事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