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程某为抄近路回家,从高速公路护栏的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被由刘某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飞,当场死亡。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后认为:程某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事故,应负全部责任。那么,程某被撞死是否“白撞”呢?本案中的轿车司机刘某应否对程某的死承担赔偿责任呢?
发表时间:2012-03-09 14:52 本案中刘某虽然没有事故责任,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他的赔偿责任仍不能免除。《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行人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唯一免责的条件是事故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据此,本案中刘某尽管不负事故责任,但仍应在10%以下对死者家属予以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