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牛某在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离开,行驶到一处十字路口时,高某骑着自行车快速闯红灯,牛某因酒后驾车反应迟缓,来不及采取制动措施就将高某撞飞,高某当场死亡。经交警检测,牛某体内酒精含量超标,属于酒后驾车。那么,牛某能否以高某属于抢道通行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呢?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一方要减轻事故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如果尽管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一方有违章行为,但机动车驾驶人没有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也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在本案中,牛某因酒后驾车,在出现紧急情况时没能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骑车人高某死亡,因此不能减轻责任,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