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是货车司机,在一次长途运输前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防雾灯出现故障。但他想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大雾,没有对此情况作出处理就上路了。谁知途中出现大雾,因能见度过低,防雾灯无法正常使用,撞上了驶入机动车道的人力三轮车。此次交通事故中,大雾能成为丁某的免责理由吗?
发表时间:2012-03-09 14:55 虽然大雾属于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但在本案中,大雾并不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丁某在上路之前已经发现防雾灯损坏,但未加修理,致使防雾灯在遭到大雾天气后无法使用。另外,当大雾导致路况很差时,丁某完全可以采取停车的措施加以回避,但他没有采取这一措施,继续前行,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机动车显然不能以大雾为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
另外,人力三轮车进入机动车道属于违章行为,其自身也有过错,因此可以减轻丁某的部分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