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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医院可以因为没交医疗费而拒绝救治吗?

  宋某被董某驾车撞成重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由于董某的车没有参加机动车责任险,没有保险公司预付抢救费,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没有及时预付抢救费,宋某的家属一时没有筹齐救治费用,事故第二天医院就停止了对宋某的抢救。直到1周后,在宋某家属筹齐3万元交给医院后,医院才继续抢救,但因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宋某被迫截肢。宋某可以起诉医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吗?

发表时间:2012-03-09 15:00  [标签: 交通事故 医疗费 ]
百问百答
(此答案是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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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应当赔偿其因延误宋某的治疗而给宋某带来的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救治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一切医疗机构都有义务无条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如果医疗机构违反这项法定义务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疗机构就所受损失进行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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