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公安机关对尸体进行检验后通知黄某的妻子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但黄某的妻子认为,事故责任还没有认定,肇事者还没有赔偿事故损失,担心处理尸体会影响肇事者赔偿的数额和时间,就拒绝处理黄某的尸体。黄某之妻这样做合法吗?
发表时间:2012-03-09 15:01 黄某之妻拒绝处理尸体是不合法的。实际上,死者尸体是否处理与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的规定,尸体检验完成后,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本案中,黄某的妻子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拒绝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尸体,应承担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
相关法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