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共花去医药费二万余元。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姜某负全责,但姜某坚持认为不是自己的过错,拒不支付医药费。冯某应该如何索要医药费?
发表时间:2012-03-09 15:04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或者其他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据此,本案中的受害人冯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医疗费先予执行。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可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肇事车辆未参加保险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或肇事车辆逃逸的,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据此,如果姜某的车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可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如果未参加保险、抢救费用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