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在驾驶汽车过程中,突然刹车失灵,撞伤了路人钱某。后来经过公安机关检测,是由于罗某的刹车系统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了这场车祸的发生。谁应该为这起车祸承担责任呢?
发表时间:2012-03-09 15:05 根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都应承担责任。因此,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应当由汽车的制造者和销售者赔偿。在本案中,汽车所有者罗某及被撞的钱某都是受害者,他们可以向车辆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要求赔偿。该车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对此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可以向二者中的任何一方要求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