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请在香港主板上市的条件:
1.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为交易所认为适宜上市者。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的发行人(投资公司除外)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宜上市。
2.新申请人必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管理下,具备一般不少于3年的营业记录。在该段期间,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溢利不得少于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溢利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
3.新申请人上市时的预计市值不得少于1亿港元,其中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的预计市值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4.确保上市证券有一公开市场:
(1)任何类别的上市证券任何时候均须有25%为公众人士所持有。若发行人上市时的预计市值逾40亿港元,公众人士所持有的比率可降低至10%。
(2)如为新类别的证券上市,每发行100万港元的证券一般须有不少于3名的股东,而股东数目最少为100名。
5新申请人必须作出一切所需安排,使其证券符合香港市场交易投结算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在其中央结算系统寄存、交收及结算。
以上只概述香港交易所对上市申请人的一些基本要求。对于基建工程公司、矿务公司、海外发行人及一些内地发行人申请上市,交易所另有特别或附加的上市要求,详情请参阅《证券上市规则》,并以《证券上市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