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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如何审查国外法院的破产裁决

我国法院如何审查国外法院的破产裁决

发表时间:2012-04-09 08:18  [标签: 破产 ]
百问百答
(此答案是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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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在成人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裁决之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不违反中国现时生效的法律规范和各类经济行为的基本原则。该法律规范应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
  破产程序不能有悖于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公共政策、工序良俗。目前,各国《破产法》已经从单独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发展为更为注重社会效益和利益,因而我国法院对其进行审查则尤为重要。
  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不得损害中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是破产制度的宗旨,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必须对所有债权人一视同仁,我国债权人如果在该破产程序中未能获得同等保护,则该裁决不能再我国法院得到承认。
  企业破产法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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