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我国对要约的生效采到达主义,如果不采到达主义,就不存在撤回的问题。《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有两种情况。其一,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此时不会给受要约人造成任何损害,自应允许以撤回通知抵销要约,要约不发生效力。其二,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受要约人也不会因信赖要约而行事,不会产生损害,撤回通知也足以抵销要约。在要约生效前对发送的要约的修改,其效果等于原要约撤回,新要约产生。比如,甲方对乙方发出要约,要以2万元一吨的价格出卖100吨矿石,在要约生效之前,甲方又发出通知把2万元一吨改成1.8万元一吨。这就等于以新要约撤回了旧要约。
2.要约的撤销。
(1)撤销的含义: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采用通知的方式。在要约生效后、承诺生效前对要约的修改,其效果等于旧要约撤销,
新要约产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此时不发生撤回的问题,但要约人尚有可能撤销要约。
要约撤销和要约撤回的区别是: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时间上,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如果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否则就等于允许当事人撕毁合同。
(2)不得撤销的情形:撤销,是撤销一个已经生效的要约,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对要约的撤销应当有所限制。根据《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况要约不得撤销:
其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为何确定了承诺期限就不可撤销?因为确定了承诺期限,也就是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限,即意味着要约人在要约期限内等待受要约人的答复。同时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就等于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规定承诺期限,法律推定是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表示。实践中对于承诺期限的表达方式多种多样。比如,有的要约中这样规定:“6月7日后价格及其他条件将失效。”要约中的“6月7日”就是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这种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请按要求在3天内将水泥送至工地”、“请在15天内答复”、“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都属于规定了承诺期限。
其二,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下列情形都可以认为是明示表达要约不可撤销:“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等。如果当事人在要约中称:“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仅仅这样表述,不能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因为,要约本身就是确定的。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并不等于要约永远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作答复,要约自动失效(《合同法》第20条、第23条)。
其三,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一般来说,要约中要求受要约人以行为作为承诺的,受要约人就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像“款到即发货”、“如同意,请尽快发货”等。除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以外,还有一个并列的条件,就是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比如:购买原材料;办理借贷筹备货款;购买车船机票准备到要约人指定的地点去完成工作等。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有撤销的可能。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也不会永久有效力,经过合理期限,要约会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