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是指由于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在服务期协议里约定的该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期限。在服务期内,劳动者如果提前离职,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在实践中,企业往往考虑工作开展的稳定性,希望减少人事变动以及控制人才外流等原因会要求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定年限才能离开,但对于服务期限的约定是选择性的,而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服务期可以在劳动合同条款中加以约定,也可单独订立培训协议或直接订立服务期协议。一般建议企业单独签订服务期协议,对该事项作出特别约定。比如:“李某确认A公司已为本人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支出了专项培训费用x元,本人自愿承诺在该公司服务满5年,如未满5年提出离职,将承担Y元违约金作为赔偿。”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宜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若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宜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例如,公司对一个员工进行培训,花费了3000元,约定服务期为3年,则在满第2年的时候,如员工提出离职,其所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就是未履行的1年服务期限相应金额1000元。
为此,我们建议企业收集费用发票等书面证据,在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制定培训考核表,由参加培训的员工签字确认,必要时也可要求员工对于企业已支出的专项培训费用加以确认,留存可作为“服务期承诺”为有效的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