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使用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主要有确权方式和合同创设方式两种。第一,通过确权程序,将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确定为农地使用权,使现存的土地承包权向用益物权转变。第二,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通过合同创设农地使用权,如:集体组织将土地使用权拍卖,以公开竞价方式让渡集体土地使用权,对“四荒”土地使用权,按照谁治理开发,谁使用、收益的原则,由治理开发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者,订立开发合同,开发完成验收后,办理登记获得农地使用权。应当注意,由于农地使用担负着社会成员的就业及生活保障的任务,通过市场原则确立农地使用权不应为普遍形式。
2.继受取得,主要包括转让和继承两种方式。第一,转让是农地使用权人将农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主要形式有:买卖、互易和赠与。转让是农地使用权人对权利所作的处分行为,体现了权利人的意思和利益需要。转让以登记为要件。允许农地使用权的转让有利于调动农地使用权人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土地有效利用。第二,继承是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农地使用权。考虑到农地使用权的取得及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对土地的投入,应当允许继承人继承,同时继承人应承担农地使用权所附之义务。为了有效利用土地,继承人取得农地使用权后可转让也可出租经营。从继承法角度看,继承农地使用权不应以登记为要件,但为了交易的安全,非经登记继承人不得将继承的农地使用权予以转让或出租;同时,农地使用权继承,必然会打破权利主体的社区限制,为了农地管理和统计的需要也应对农地使用权实行继承登记制度(但登记并非继承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