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存在于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的违法情形中,经营者需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消费者承担服务费用三倍的赔偿责任。 [详细] [网友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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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网:您好,刘律师,感谢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到本栏目,今天的话题是有关合同纠纷的,请您为我们讲解,下面请听第一个问题:民事合同中惩罚性赔偿是什么?
1、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3、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其承担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帮网:相关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法帮网:民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什么?
1、民事合同的成立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
2、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自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承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3、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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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明律师,男,汉族,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原甘肃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毕业后曾在大型工程机械上市公司从事债权债务、公司风险等公司风险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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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刘律师对合同纠纷案例的详细讲解,本期法律大家谈到此结束,如果大家还有哪些细节不太了解,本栏目为您提供甘肃临夏刘永明律师的联系方式供大家咨询,咨询热线为18686019792,也可以拨打法帮网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进行法律咨询,还可以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fabangcom),法帮网竭诚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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