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的关键内容,如劳动岗位、工资、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一致就在合同中载明,那么劳动合同没有填写期限怎样处理? [详细] [网友评论]
法帮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本期的嘉宾律师是来自浙江台州的林志青律师,您好!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
主持人好,大家好,我是来自浙江台州的林志青,很荣幸又来到法律大家谈为大家讲解法律知识,非常感谢法帮网给我的这个机会,大家如果有法律问题也可以直接咨询我,谢谢!
法帮网:您好,林律师,感谢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到本栏目,今天的话题是有关合同纠纷的,请您为我们讲解,下面请听第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没有填写期限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没有填写期限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补充劳动合同期限,如果协商不成的,视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帮网: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法帮网: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怎么办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该续签:
1、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存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不续签合同,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金。
在其他情况下,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帮网:聚焦法帮说法 解读热点民生。《法律大家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浙江台州的林志青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栏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作为《法律大家谈》的新朋友,我很感谢这档栏目为我提供了和众多网友互动交流的平台,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栏目越办越好,也希望更多的朋友参与进来!感谢法帮网!谢谢!
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林志青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其法律功底扎实全面,工作作风严谨,为人诚恳、信用,办理了大量各类法律事务。一直致力于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并经常热心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愿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的法律技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查看详情]
法律大家谈栏目介绍
法律大家谈是一档由法帮网精心打造的律师访谈栏目,以媒体的姿态关注热点话题,邀请律师精英讨论,从法律视角解读新闻事件,让网民及时、深入地了解事件真相。
宗旨:用法律解读新闻
访谈方式:邀请律师做客嘉宾,采用问答方式解读新闻事件。
联系我们
报名邮箱:law@fabang.com
报名电话:4000 110 148
出品:法帮网新闻评论部
责编:李哲 苏米 乔姗姗
版权声明:法帮网原创专题,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感谢林律师对合同纠纷案例的详细讲解,本期法律大家谈到此结束,如果大家还有哪些细节不太了解,本栏目为您提供浙江台州林志青律师​的联系方式供大家咨询,咨询热线为18686019792,也可以拨打法帮网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进行法律咨询,还可以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fabangcom),法帮网竭诚为您服务。
   往期回顾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团队博客
Copyright © 2002-2010 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