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而子女也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详细] [网友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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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网:您好,冀律师,感谢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到本栏目,今天的话题是有婚姻家庭的,请您为我们讲解,下面请听第一个问题: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及分析?
刘xx与宋x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x为养子,刘玉x为养女。刘杰x成年后娶妻韩梅x;生女刘x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刘玉x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xx结婚,生子宋宇x。1996年6月刘杰x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1996年8月刘xx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x继承,刘x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后因刘x甜生活作风刘xx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x继承。1996年11月,刘xx、刘玉x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杰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2)刘x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3)刘玉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4)若刘xx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x甜能在刘xx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 法律依据: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解析: 1.刘x甜、韩梅x、刘xx和宋xx 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每人15000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推定刘xx先死亡 应由刘玉x继承 由刘玉x一人继承 3间房和10000元 3.刘玉x死后 无遗嘱 遗产由宋xx、宋双x和宋宇x 每人各得一间房 3人各得13000/3元 4.10000元
法帮网:妇女享有的婚姻家庭权利呢?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建立平等互爱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幸福、家庭美满的基础。由于受封建传统思想和当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男尊女卑,妇女婚姻家庭权利受侵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所谓婚姻家庭权利,是指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依法享有的权利。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是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的婚姻家庭权益有系统的规定。婚姻家庭权益的享有不因主体的性别而异,夫与妻、男性和女性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以九条条文,对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作了具有针对性的规定,这是对婚姻法的重要补充。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对促进婚姻家庭领域男女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对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以下内容:1.关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原则性规定。2.妇女的婚姻自主权。3.为了保护孕、产妇女身心健康,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4.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5.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6.离婚时在住房问题上对女方的保护。7.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8.在法定情形下照顾女方抚养子女的合理要求。9.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权。总之,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通过立法、司法等措施,予以切实保障,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法律赋予妇女平 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法帮网: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是什么?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涉及法治和德治,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婚姻家庭关系十分复杂,涉及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维护社会主义秩序等问题应当依靠法治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涉及思想品行、生活习俗等问题应当依靠德治的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实行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努力形成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规范。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这些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治所不能包办代替的。因此,修改婚姻法,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
本条的规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家庭的和睦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基础,要提倡文明婚俗,鼓励家庭成员勤俭持家,建立互爱互助、和睦团结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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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文亮律师,1961年5月出生,系聋哑人,河北省涿鹿县人,在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个人专业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经济诉讼、刑事辩护。同时承接合同审查、撰写各类法律文书业务。联系电话:13633134364发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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