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时候,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有一定经济条件,同时无抚养权一方需要给付孩子抚养费用,那么离婚孩子抚养费起诉去哪里起诉? [详细] [网友评论]
法帮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本期的嘉宾律师是来自天津的姚程律师,您好!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
大家好,我是天津的姚程律师,很高兴来《法律大家谈》与大家探讨法律问题。
法帮网:您好,姚律师,感谢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到本栏目,今天的话题是有关刑事辩护的,请您为我们讲解,下面请听第一个问题:离婚孩子抚养费起诉去哪里起诉?
  离婚后,请求支付孩子抚养费的,可以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判决后对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
法帮网:孩子抚养费起诉状怎么写?
原告:子女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址等身份信息法定代理人: 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母亲(或父亲)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址等身份信息被告:写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亲(或母亲)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址等身份信息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自立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多少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婚生父子关系,某年某月某日,某法院判决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当时,判决原告跟随母亲生活。现因原告母亲下岗失业,靠打零工维持生计,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和收入。原告也正在惭惭长大,各种开支与日俱增,目前,依靠母亲打零工的收入已难以维持生计。按法律规定,被告同样具体有抚养原告的义务。但原告母亲直接找被告支付抚养费常遭拒绝。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法帮网: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帮网:聚焦法帮说法 解读热点民生。《法律大家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天津的姚程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栏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作为《法律大家谈》的老朋友,我很感谢这档栏目为我提供了和众多网友互动交流的平台,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栏目越办越好,也希望更多的朋友参与进来!感谢法帮网!谢谢!
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姚程律师,天津维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方向:擅长劳动争议、婚姻家事、侵权纠纷、民间借贷、建筑工程、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执业理念:精益求精、勤勉尽责;尊道守业,服务为本。
法律大家谈栏目介绍
法律大家谈是一档由法帮网精心打造的律师访谈栏目,以媒体的姿态关注热点话题,邀请律师精英讨论,从法律视角解读新闻事件,让网民及时、深入地了解事件真相。
宗旨:用法律解读新闻
访谈方式:邀请律师做客嘉宾,采用问答方式解读新闻事件。
联系我们
报名邮箱:law@fabang.com
报名电话:4000 110 148
出品:法帮网新闻评论部
责编:李哲 苏米 乔姗姗
版权声明:法帮网原创专题,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再次感谢天津的姚程律师的详细讲解,本期法律大家谈到此结束,如果大家还有哪些细节不太了解,本栏目为您提供联系方式供大家咨询,咨询热线为15133912756,也可以拨打法帮网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进行法律咨询,还可以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fabangcom),法帮网竭诚为您服务。
   往期回顾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团队博客
Copyright © 2002-2010 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