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借贷合同订立的时候,一般都是会有借贷的信息、还款日期等等。那么怎么解决借贷合同纠纷呢? [详细] [网友评论]
法帮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本期的嘉宾律师是来自江西南昌的程晓明律师,您好!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
大家好,我是江西南昌的程晓明律师,很高兴来《法律大家谈》与大家探讨法律问题。
法帮网:您好,程律师,感谢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到本栏目,今天的话题是有关合同纠纷的,请您为我们讲解,下面请听第一个问题:怎么解决借贷合同纠纷?
借贷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协商或告到法院。
(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以法发[2000]26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印发试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纠纷。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据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当事人仅因为从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从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争议确定案由,如担保合同效力纠纷。
法帮网:借款合同纠纷有没有法律效力?
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首先必须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企业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企业间融资不属这个范畴。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要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除了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订立的合同无效以外,下列情况也会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了符合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外。实践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上面几种借贷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给社会或者对方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返还借款、承担损害赔偿等等。
法帮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问题是什么?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般为出借人向贷款人请求归还款项的争议。而在P2P网贷中,首先,出借人和贷款人从未谋面,出借人往往并不了解贷款人的具体身份和信息,提起诉讼并不便利;其次,由于债权的可分性,贷款人违约往往造成多项债权无法实现,由此可以引发共同诉讼或集团诉讼。在这一情况下,能够在诉讼发挥P2P平台的贷款催收作用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般而言,P2P平台作为一个纯信用中介,并无权利起诉违约借款人。但其可以通过一系列方式获得投资人的授权,代为诉讼。
部分平台一开始就在居间协议中设置了相关条款,规定在必要时,出借人可以把债权转让给平台,以便集中起诉。这种回购债权的方式,对投资人也是有利保护,而平台出面向用资人起诉,具备更多的信息优势和资源优势。但是目前对于回购债权,监管层面存在不同声音,有人认为债权二次转让的情况让P2P机构进入了交易平台的角色,P2P机构如果只是信息中介,应该是债权第一次撮合的中介,也就是只能构建债权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超出了它的业务范围。所以,关于二次转让债权的问题,有待监管部门或相关立法予以明确,在法律法规未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司法并不主动干预。
法帮网:聚焦法帮说法 解读热点民生。《法律大家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江西南昌的程晓明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栏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作为《法律大家谈》的老朋友,我很感谢这档栏目为我提供了和众多网友互动交流的平台,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栏目越办越好,也希望更多的朋友参与进来!感谢法帮网!谢谢!
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程晓明律师,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拥有深厚法律服务经验和法学理论功底,擅长多角度,多向思维处理案件,专业技能娴熟,先后担任了数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累计办案数百件,涵盖民商、经济、刑事、企事业单位等诸多领域,其中不乏大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主要业务领域:公司综合类业务、公司收购与兼并重组、企业改制、房地产和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多年来,始终秉持精益服务理念,致力于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
法律大家谈栏目介绍
法律大家谈是一档由法帮网精心打造的律师访谈栏目,以媒体的姿态关注热点话题,邀请律师精英讨论,从法律视角解读新闻事件,让网民及时、深入地了解事件真相。
宗旨:用法律解读新闻
访谈方式:邀请律师做客嘉宾,采用问答方式解读新闻事件。
联系我们
报名邮箱:law@fabang.com
报名电话:4000 110 148
出品:法帮网新闻评论部
责编:李哲 苏米 乔姗姗
版权声明:法帮网原创专题,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再次感谢江西南昌的程晓明律师的详细讲解,本期法律大家谈到此结束,如果大家还有哪些细节不太了解,本栏目为您提供联系方式供大家咨询,咨询热线为15133912756,也可以拨打法帮网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进行法律咨询,还可以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fabangcom),法帮网竭诚为您服务。
   往期回顾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团队博客
Copyright © 2002-2010 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