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的周某今年3月在北京开车时从车窗得到几张招嫖广告卡,并拨打小广告电话,询问嫖娼价格,对方说1800元,并承诺有发票,他就开车去找卖淫女。但嫖娼后向卖淫女要发票时却遭拒绝,周某将卖淫女掐死并抛尸。昨天周某被处以死刑,缓刑二年。 [详细] [网友评论] |
法帮网: 本期《法律大家谈》的话题是“嫖客索要发票被拒掐死卖淫女 杀人抛尸被判死缓”。本栏目有幸邀请到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常卫东律师来分享此话题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常主任,您好。
您好,大家好。
法帮网: 这起案件,从开始到结束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本身是一起“嫖娼”的不法行为,最后却酿成了故意杀人的惨祸。那么对于这种嫖娼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在进行刑罚的时候,是否还要考虑进去?在警方各项扫黄行动中,从法律层面该如何对嫖娼人员以及失足妇女进行处理?
起初的嫖娼行为仅仅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上规定的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处罚层面在行政范围上,因此在进行刑事处罚时可以不予考虑,仅在犯罪事实认定上考虑。法律层面上对于嫖娼和卖淫的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帮网: 那么对于一个普通公民而言,如果真是因一时糊涂嫖娼,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对于他而言,可以进行哪些法律操作?
嫖娼本身就是一种有伤社会风化的行为,因此被公安机关抓获要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有悔罪改过的良好态度。对违法行为的认识程度也是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判断依据和标准。
法帮网: 如果该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出现杀人的情形,那么他和“失足妇女”之间的嫖资纠纷该如何定性?
嫖娼和卖淫行为是违法行为,因此嫖资并不受法律的保护。
法帮网: 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了一句话,“窃走赵某随身携带的手机一部”。新闻报道中用的是“窃”字,但是法院判决的是抢劫罪。这个我们该如何去理解呢?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或者公共财物;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方式使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行为。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盗窃罪具有“秘密”性,该案周某在“交易”完成后,意图抢回嫖资而杀人行凶,与抢劫的行为吻合。
法帮网: 最近看很多媒体在报道一些刑事案件的时候,用词很不严谨,对于一些社会热点,媒体的报道也起到了“媒体审判”的作用。对此,您怎么看待呢?
互联网络的发展和发达,大大加速了信息的传播,社会大众参与其中是大势所趋,是客观的。社会舆论对于司法审判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网路媒体的非专业性,盈利性以及一些报道的片面性,这些非理性的东西很有可能误导法院审判的方向。
法帮网: 很多网友问,这种判决很让人不解。为何故意杀人而要判死缓,而不是直接判决死刑呢。请问常主任,对于此我们该如何理解?
首先,人权在我们国家越来越得到重视,因此在刑事审判中对于剥夺生命的死刑适用是非常的谨慎的。其次,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不仅依据犯罪事实,还有对于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影响的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可以说没有达到“罪大恶疾”的程度,因此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出上述判决。
法帮网: 非常感谢常主任进行的法律分析。如果各位网友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直接联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下期《法律大家谈》再见!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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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常卫东律师,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高级律师,北京市恒源律师联合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经济法学硕士、国际经贸风险管理师、中共党员。
执业证号:11101199710131801 电话:13601074357 传真:010-6383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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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博上,大多数人当做笑料进行传播。当事人因杀人而判重刑,卖淫女因做不法勾当而丧命,的确引人深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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