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公务员网上实名举报:被县残联理事长性侵”一事经媒体曝光后,有了新的进展,记者从蓬安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县残联理事长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逮捕。
甘肃省陇南市成县政法委副书记张汉文,被人发现藏在12岁女孩玲玲(化名)房间的床下,玲玲家人第二天报警称玲玲遭该男子猥亵。成县党政部门1日称,张汉文猥亵女童情况属实,目前其已被县委停职,警方对其依法拘留。
公务人员强奸方面的丑闻不断,本期邀请孟子君律师为您解读强奸案的证据审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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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网: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您也曾办理过不少强奸案件。对于一般强奸案件,作为辩护律师,您有什么看法?
  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正常已性成熟的男性都可能成为强奸案的犯罪主体;女性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成为强奸犯罪的共犯。网络上关于公务人员涉嫌强奸的报道,其重点在于突出了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也凸显出目前一些公务员素质低下的问题。作为专业律师,当然首先要考虑的是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奸?公诉机关对其强奸犯罪的指控是否证据充分?因为现实生活中,的确有女方与人通奸后翻脸告强奸,或者因为男方允诺的某些好处没有兑现,因而女方翻脸举报强奸的;甚至还有因为嫖客事后不给嫖资而妓女举报嫖客强奸的案例。因此,是否构成强奸犯罪,证据审查很重要。
法帮网:关于强奸罪的基本定义和强奸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刑法》第236规定的强奸罪,目前理论界通行的认识是,认为本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采用的手段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都具有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特点。因此,判断被害妇女是否属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是认定强奸罪成立与否的关键。
法帮网:那么,如何对强奸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呢?
  这是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也涉及一些基本生活知识。在此,我只能就强奸案件的一般性证据审查问题,做个简单说明,办理案件时,需结合个案的具体案情,来对案件所有证据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审查。
法帮网:那你认为对强奸案件都基本适用的证据审查工作有哪些?或者说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审查强奸案件的证据?
  按照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利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因此,面对一般强奸案件,我们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应该主要是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受害人角度审查,一是受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考查,二是受害人案发前与加害人是否熟悉,是否有恋爱关系,是否有既往性关系史等等,三是此次案发时,是否有性行为发生,是一次还是多次?四是在有性行为发生的前提下,再审查该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该妇女是否具备反抗的条件,如环境条件,自身条件,包括身体素质条件、知识层面条件等;主要考察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五是报案情况分析,即在什么情况下由谁报案,结合受害人陈述一起审查,报案是否属于该妇女的真实意愿。

  第二,从嫌疑人被告人角度审查,一是民事行为能力考察二是否使用一定的手段,即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三是否强行与受害妇女发生了性交行为。

  第三、从案发现场有关环境方面的证据审查,即判断案发现场是否有其他人在场,有无证人证言,案发现场是否具备女方反抗、呼救后即有外力可介入的条件等。
法帮网:具体到案件的各种证据类型,辩护律师一般应该如何审查证据?
  目前只能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2条列举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来具体讨论关于一般强奸案件的证据审查问题。

  第一种证据为物证、书证;这其实包含了证据的两种形态。强奸案件中的物证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

  1,案发现场遗留的物证:如或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 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这类物证一般需要结合鉴定结论予以印证。

  2,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类证据,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遗留的刀具、棍棒等凶器等。

  3,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遗留有加害人体液的内裤、衣服、卫生巾等物品。

  4,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如在麻醉类强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饮料中添加春药、麻醉剂的现象,此类物证也 需要结合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法帮网:强奸案中一般书证比较少,目前电子数据类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呢?
  强奸案件中,个别案件存在事发前后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书信往来。如加害人书写的保证书、承诺书,或者加害人愿意私了或者赔偿女方精神损失之类的协议书、便条等之类的书面证据,但目前人们很少写信的情况想,此类书证相对极少出现。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规定电子数据类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已经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诉讼的特殊书证形式证据使用。尚未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原有第七种证据“视听资料”中,增加了“电子数据”,即把电子数据作为新的一种证据。在该修正案没有通过之前,我个人认为把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目前强奸案件中,确实存在此类证据线索,如受害人系通过QQ聊天认识的,甚至聊天记录中就有暧昧关系的语句,或许可以作为对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线索。因此,尽快通过修正案中关于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诉讼第9种证据,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此外,受害人、嫌疑人被告人户籍证明、案发前的疾病证明、精神病鉴定报告之类等历史文献资料,也应归类为书证范畴。此类书证主要是能够证明加害人或者受害人刑事、民事行为能力等主体方面的证据。
法帮网:强奸案中一般现场都不会存在有第三方在场的情况,因此,证人证言应该比较少吧?
  是的。一般强奸案中的证人证言都是间接言词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强奸现场的案件事实。大多数证人证言,都主要是证实案发前或案发后,加害人与受害人一些外在情况表现的内容或者从受害人、嫌疑人被告人那听说的传来证据。因此,强奸案件中的证人证言,应该由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和被告人三方质证,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来认定。
法帮网:但刑事诉讼中,控方证人能够出庭作证的很少,强奸案件的情况是否也一样?
  是的。尽管《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质证,其证词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采信;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庭审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反而成为一种常态,辩护人只能对证人在侦查机关所做的调查笔录进行所谓质证,《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成为一纸空文。还有一个趋势就是,辩护人自己轻易不敢自己提供证人证言这类证据,因为这很容易使律师掉进《刑法》306条的陷阱。
法帮网:在强奸案中其受害人陈述的审查,有什么特别注意事项吗?
  强奸案中,对于受害人陈述的审查,律师目前只能通过对侦查机关的笔录,来进行证据内容真相性、关联性的审查。按照现行机制,律师一般不可对受害人另外进行调查;如果确有需要,需向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书面申请,并由其派人在场。对受害人陈述笔录的审查,只能是依据律师办案经验和阅历的技术活,案件情况和受害人自身情况的不同,审查其陈述内容真实性和关联性的重点不同。但对照其多次陈述的有关事发经过的关键内容是否一致,应该是审查证据的重点之一。因为目前的程序制度设计,既不能让受害人与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对质,又不能让受害人出庭接受法庭问询,因此,只能对受害人的笔录进行一般性审查。而现实中,因侦办人的问询方式、侧重内容的不同,受害人陈述的多次笔录中可能会出现对案情经过描述不同,甚至前后矛盾的地方。
法帮网: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属于言词证据,审查方式有什么重点吗?
  对此证据的审查非法重要。虽然《刑事诉讼法》确定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和“无罪推定”原则,但现实中,侦查机关还是把取得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口供作为办案的重点。作为辩护律师可以通过阅卷并结合律师会见时的谈话内容进行一般性审查。审查的重点是口供取得的合法性和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关联性。此外,还需结合口供中嫌疑人被告人辩解时提供的案情线索,与侦查机关对线索的查实情况,综合判断。1,关于合法性审查,(1)可以通过全部审讯笔录的时间记载,看看是否存在超时限审讯、变相刑讯逼供现象。(2)通过审讯地点记载,审查审讯时是否可能存在违法关押、刑讯逼供的可能现象或者线索。(3)结合体检报告等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获取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线索。2,关于关联性、真实性审查,主要视具体案情和口供的细节,按照一般常识判断其真伪和关联。强奸案件中,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普遍存在前后反复的现象。比如我办理过的一个强奸案中,当被告人不承认与受害人有性关系时,笔录中就多次出现“政策教育”这样的记载,但没有记载所谓“政策教育”的具体内容。通过与被告人会见,被告人称其口供笔录中所谓的“政策教育”,就是办案民警对其扇耳光、拍击肩部等内容的省略或者简称!
法帮网:在强奸案中,对于鉴定结论这类证据,进行证据审查时有什么特别的注意事项吗?
  对于强奸案件中鉴定结论类证据审查,一般也是要注意其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的审查问题。与其他刑事案件不同的是,强奸案中的鉴定结论,一般解决以下方面的问题:一是否存在性关系的鉴定结论,精液、体液、血迹等与嫌疑人吻合度DNA等物证鉴定;此类鉴定需要审查鉴定物品来源和鉴定是否具有唯一性问题。二是在暴力强奸和反抗激烈的强奸案例中,还会出现对嫌疑人被告人伤情与受害人反抗行为因果关系鉴定。如对受害人指甲内残留物的鉴定等等。三是受害人体质、精神状态方面的鉴定,主要解决受害人是否属于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等问题。如果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或者其亲属提出申请,也可以要求对嫌疑人、被告人做此类鉴定。
法帮网: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强奸案件中,勘验、检查笔录这类证据审查有什么特别之处?
  此类证据一般与前述鉴定结论类证据有关,主要注意其笔录描述中提取的鉴定物品记录与鉴定物品是否一致。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最特别的应该是医院所做的关于受害人处女膜的检查结论。最高法院过去曾明文规定禁止在强奸案件中作此类检查,但现实中不少地方仍然把医院对受害人所做的处女膜检查结论、诊断证明等,作为发生性关系与否的证据使用。我曾经办理过的一个强奸案例中,受害人在其陈述中有多次描述被被告人强行插入而强奸,就是强奸既遂的描述;但因为该案没有收集到体液等物证,受害人医院体检证明其处女膜完好无损,被告人又自始否认有强奸行为。因此,该案件检察院第一次起诉强奸既遂,法院不予采信;检察院补充起诉时改为强奸未遂,但法院仍未采信。最后,为避免国家赔偿,检察院撤诉,对被告人做不予起诉处理。这个案例中,医院的处女膜检查结论,对控方不利。而这类检查结论,按照最高法院的禁令应该是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
法帮网:视听资料这类证据,在一般强奸案件中是否极少出现?
  是的。不过随着各类电子监控设施的建立,手机、相机、电脑、手表等各类电子器材(包括窃听器材)的不断小型化、多功能化和多样化,使得原本发生在相对封闭环境内的案情,有了视听监控录像的可能。最近网络热议的一些公务员强奸案例中,就有比如宾馆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据。如蓬安县残联理事长强奸案中,监控录像很清楚地记录了受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下被抱进宾馆客房的事实,如果再有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其他证据,就可以基本确定该理事长强奸的基本犯罪事实。
法帮网:感谢孟子君从法律专业角度对强奸案的精彩解析,我们下期《法律大家谈》再见!
  祝法帮网《法律大家谈》栏目越办越好!再见!
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孟子君自1984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后,在新疆某中级法院工作,从事刑事审判多年。1999年后从事专职律师至今。中国法学会会员,民主党派人士。
  手机号码:18999887168
  执业证号:16501200010687643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合同纠纷
  地 址:乌鲁木齐西虹东路锦成大厦9楼大成所
  邮 箱:mzj3747@yahoo.com.cn
法律大家谈栏目介绍
法律大家谈是一档由法帮网精心打造的律师访谈栏目,以媒体的姿态关注热点话题,邀请律师精英讨论,从法律视角解读新闻事件,让网民及时、深入地了解事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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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方式:邀请律师做客嘉宾,采用问答方式解读新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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