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想从围城里冲出来,高离婚率已成社会现实。离婚了,除小孩抚养争议外离婚财产分割就成为离婚诉讼中最为复杂的问题,而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就成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前置问题。 [详细] [网友评论] |
法帮网:何律师您好,非常感谢您抽出时间来参加本期节目,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范围扩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对外投资的情况逐渐增多。何律师根据您多年的执业经验,在一般实践中双方共同投资的夫妻公司中股权如何分割?
对于夫妻公司,股东只有夫妻两人,如将公司股权全归一人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将股权判归夫妻两人,夫妻间矛盾尖锐的公司将难以合作,而且不控制公司财务的一方无法操作公司,无法行使权利。即使夫妻之间离婚后依然能够合作,又涉及如何分割股权——是按照原工商登记注册的股权比例分配,还是夫妻对股权各享有一半的份额。根据目前审判实践,对夫妻公司中股权的处理,首先应解决的是按照工商部门登记的出资比例分割财产还是按照婚姻法基本精神均等分割。我们认为,应当均等分割。因为现实中往往是经营一方去工商部门登记,另一方不知或明知也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谁占多少无所谓,正因为如此,往往导致对不参与经营一方的不公。这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出资比例不能视为是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因为《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的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约定的内容应当是明确的,夫妻名下注册的股份,即使可称为约定也是对出资比例的约定,而对公司利润分配、股权的归属、公司负债时的分担都是不明确的。以注册份额视为股权归属约定明显不公平,也与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精神不符。
解决了夫妻公司中按什么比例分割股份的问题,接下来扰是如何分割。目前审判实践中有三种方式较为公平、合理:(1)对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共同经营的,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根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一定份额的股权,共同经营,按比例分配盈余。(2)对夫妻公司中一方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无法共同经营,可将公司股权绝大部分(约占95%以上)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挂5%以下股权,分得绝大部分股权的一方可给对方适当补偿(可按其应分得的股权份额)。如补偿数额较大,为保护企业正常运转,应采取较长时间的分期支付方式。(3)对公司账目齐全,公司、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双方同意清算解散公司的,可在清算后分配公司剩余财产。采取这科“方式应注意清算解散公司必须是双方同意的,如果一方不同意则不宜采用。
法帮网:目前,在离婚案件中,常涉及到一方诉称另一方违法转让公司股权,请求法院确认转让无效问题。这个需要如何取证?另外,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股权如何进行分割?
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尽管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所谓第三人为善意,就是其不知或不应当知道处分人系无权处分。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处置共同财产,且公司股权价值巨大,是重要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擅自处分股权都不适用“家事代理”,受让方必须审查转让方的转让行为是否已经征得配偶的同意。取证时,要查清股权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如果明知夫妻正在离婚诉讼期间,仍受让公司股权,其主观不能被认为是善意。且转让的行为发生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后,其应当知道转让人婚姻关系存续但出现危机的状况。还要证据表明转让股权的行为得到配偶的同意,更要证据证明股权受让人对此进行了审查、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 对于律师而言,在处理夫妻单方转让股权效力案件时,根据经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1、受让方与转让方的关系亲密程度。比如,受让方是否系配偶一方的亲属、同学、朋友,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夫妻感情状态。2、受让方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股权转让的价款,是法院评判此类案件中,股权受让一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衡量股权交易的真实性的一个参照依据。3、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与履行与夫妻关系深化的对比。在配偶一方进行股权转让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是否与夫妻关系的恶化程度当对应,从而间接判断其在转让时主观是否有转移、隐匿财产的主观可能。4、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已履行并办理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协议虽然已签订,但是否已实际履行、或是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也是法院衡量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双方是否具有签约、履约真实意思的一个参照因素。第五、股权转让后,是否再转让。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如果受让方将股权再行转让,将大大增加配偶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恢复股权原始状态的难度,案件的进一步处理,将使涉讼层次增加,给法院审理带来难度。 通常来说,对于夫妻单方持股、单方转让的情景,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让人受让股权是否存在恶意至关重要,是衡量案件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最重要的依据,因此,也是律师在处理此案中的关键所在。 至于股权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法帮网:离婚案涉及公司股权分割请求中,常有第三人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股权分割能否与解除婚姻关系一并处理?
离婚案涉及公司股权分割请求中,常有第三人提出异议,则公司股权分割应另案处理为好。
法帮网: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或者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这样的股权如何分割?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法帮网:何律师,随着近年来离婚率的升高,您对即将走进婚姻或者已经走进婚姻的人有何好的建议可以避免类似纠纷?
婚前购买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最好尽快办理房产证,房产证上写自己名字即可。若来不及办房产证也没关系,只要交易在婚前即可,注意保留所有证据,包括个人还款账户信息。
公司呢要看公司性质,是股份的还是个人无限责任的。因为涉及公司财产分割需要全体股东同意。至于公司,如果是婚前成立的,只要婚后不再将夫妻财产往公司注资,股权就依然属自己,所以离婚时对方不会分的股权。除非婚后用共同财产增资,那么对方会对增资部分享有股权。但是对于经营公司的所得,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 为避免婚后纠纷,建议直接把公司的权属变更至父母或亲戚名下,虽然需要改一些手续,比较复杂,但是省去了婚后的纠纷。 夫妻双方共同投资的公司,没有形成婚姻以前的收入包括赢利,都是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 登记结婚后的所有收入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以平均分配或协商解决。 |
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何超强律师现年34岁,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何超强律师受过全面系统的法学教育,具备全面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等法律程序,尤其对刑事辩护、刑事自诉;侵权责任法(医疗、交通事故;触电事故;产品、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动物、物件、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何超强律师曾多次荣获市、县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表彰,并赢得了众多客户的好评。何超强律师依靠自身扎实的理论功底,严密的法律逻辑思维,成功办理了280多件民事、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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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减少纠纷,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法定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因夫妻财产制度较为原则、抽象,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特殊财产类型,处理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参照执行,使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线模糊不清,理解不一,导致认定事实时存在过多的不确定性和偏差,损害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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