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唐应欣发起注册了一个微信公众号。8月24日,公众号负责人收到了外地一家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称其转载的两篇文章系作者子易发表在心灵咖啡网的原创作品,该公众号转载后未向作者支付费用,发函讨要200元稿费。 [详细] [网友评论]
法帮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本期的嘉宾律师是来自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的张国权律师,您好张律师!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    
大家好,我是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国权,很高兴来《法律大家谈》与大家探讨法律问题。  
法帮网:“网络媒体的出现是媒体传播领域的一次巨大革命,伴随着这次革命而来的就是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变革。请问张律师,自媒体发表、转载作品报酬如何计算?
对于网络稿件究竟该如何付费目前法律尚无规定,对于公益性网络平台和非公益性网络平台在转载时,要不要区别对待的问题,法律也没有规 定。邢连超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包括去年新修订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主要针对的传统媒体特别是报纸、电视上发表的文字作品的稿酬,其中也没有对 网络上自媒体发表、转载作品报酬问题作规定。
法帮网:那么在自媒体时代,微信注册人特别是公众微信号的使用者能否随意转载网络文章?
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作者和发表机构没有申明禁止转载,原则是可以转载的,只是在转载中,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需要注明作者和文章出处,即发表机构;二是原则上需要支付一定的报酬。
法帮网:从技术上,微信公众号可以通过技术设置,其他微信公众号就不能转载。那么,请问张律师,目前在网络上发表、转载文章应当分为几种情形呢?
目前在网络上发表、转载文章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恶意转载,比如说故意隐去作者姓名,或者把别人的文章改头换面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这种行为是应当受到处罚的,而且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对于普通的 刊登又分为两种情况,二、原创的刊登,支付费用理所当然,但是对于转载这一块,也应该分为两种情形,如果是公益性,非商业性的转载,从网络的共享性,知 识的共享性出发,转载不应当收费,因为人们利用网络的目的本身是为了更好地共享信息的资源。对于商业性的转载,支付费用是应当的,但具体的标准有待国家法 律法规的完善。
法帮网:网络著作权是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的。所不同的是,我国在制定著作权法的时候,并没有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相关的网络上的权利。那么,在哪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呢?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法帮网:随着网络的迅速普及,更多的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请问张律师,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在制定著作权法的时候,并没有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相关的网络上的权利。在实践中,随着网络的迅速普及,更多的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网络侵权频频发生,才促成了我国的立法者修改现有的著作权法,从而确认了著作权人的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由于网络具 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点,作品“上网”后,著作权人实际上很难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 因而,作品在网上的广泛传播,极大地削弱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专有属性。而作为著作权显著特征的“地域性”所受到的冲击就更是显而易见了。互联网的跨越 国界的性质,严重冲击了著作权的地域属性,可以说,这一特征已无从谈起了。所以,有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 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法帮网:其实,目前微信公众号转载作品乱象时期,收费是一把双刃剑。张律师认为法律对网络自媒体作品的报酬应做怎样的规定呢?
将来法律对网络自媒体作品的报酬规定,对于网络上发表、转载的自媒体稿件,应当和传统媒体发表、转载的稿件有本质的区别,不能完全参照传统标准。“虽然目前业界关于具体如何保护的争议比较大,但本质区别于传统媒体的基本达成共识的。”最好的办法还是,既允许转载,又要合法转载,并给予相应报酬。
法帮网:聚焦法帮说法 解读热点民生。《法律大家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张国权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栏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作为《法律大家谈》的老朋友,我很感谢这档栏目为我提供了和众多网友互动交流的平台,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栏目越办越好,也希望更多的朋友参与进来!感谢法帮网!谢谢!    
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张国权律师1993毕业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毕业后进入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工作。1998年加入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执业至今,历任该所涉外业务部副主任、金融保险部主任、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2003年成为本所高级合伙人。张国权律师民、商法理论功底深厚,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高超的谈判技巧,擅长处理重大、复杂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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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公众号可以通过技术设置,其他微信公众号就不能转载。这对于一些确有很高关注度和价值的网络作品有效果,对于原创作者来说,虽然保护了著作权,但也限制了进一步扩大影响的机会。目前微信公众号转载作品乱象时期,这是一把双刃剑。最好的办法还是,既允许转载,又要合法转载,并给予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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