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强今年71岁,家住在长春市绿园区。10年前他的老伴因病去世后,吴强便一直一个人生活。2014年他参加社区活动时认识了比自己小10岁的王女士,经过一年的接触,吴强觉得和王女士很合得来,所以便萌生了想要再婚的想法。“小王的丈夫在8年前也是因病去世了,她也自己过。我俩都觉得对方挺合适的,可以互相照顾,而且也有共同语言。”吴强说。 [详细] [网友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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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路光亮,很高兴来《法律大家谈》与大家探讨法律问题。
法帮网:黄昏恋是老年人对爱情最后的期待,可是结婚也是他们最难跨过去的一个坎,先不说外界对他们的指指点点,首先子女就不会同意,那么子女为什么会那么一致强烈的反对老人结婚呢?
子女也了解父母再婚是对晚年不再无聊的一种慰藉,由于自己工作忙疏于照顾,找个伴也是可以理解,但是针对两位老人婚后去世遗产就成了最大的纠纷,涉及到双方子女的继承以及另一方老人成了最大受益人,这些事情就足以让子女强烈反对。
法帮网:老年再婚不是恋爱重在养老,说的有一定道理,那么为了让孩子们都放心,作为父母应当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可以办理财产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且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办理财产共分为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公证,再婚夫妇也分为领取结婚证前和结婚证后。
法帮网:老年人再婚不容易,因此,双方应互相帮助、谅解和支持,那么老年人再婚会涉及到哪些问题需要解决?
老年人再婚,涉及的因素相对复杂,如何处理财产、如何处理与对方子女的关系等都非易事。为此,民事庭法官建议,老年人再婚前,最好就双方的婚后生活、财产、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双方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等作具体约定,通过法律方式确定下来,并对各自财产进行公证,以减少子女的担心,如果这些前置性工作做到位,再婚后出现隐患和纷争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法帮网:俗话说老来从子,老人再婚,儿女放话不再赡养,多数碰到子女阻挡自己再婚的老人就会因此不了了之,那么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老人再婚是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包括子女。子女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无论父母是独身还是再婚,赡养都不能终止。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儿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再婚的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法帮网:根据《婚姻法》上述规定并结合读者的实际情况,两老可以在登记结婚前,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约定书公证,约定的主要内容可以有哪些?
(1)各自婚前的 财产归各自所有;
(2)婚后各自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各自所有等。 对于婚前财产约定书而言,该约定书的生效条件一般是“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生效”,即前述约定书的内容待双方登记结婚之后方才生效,不登记结婚,就不生效。若一方按照前面的建议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书公证,当这段婚姻走到尽头时, 关于财产的归属,就会按照前述婚前财产约定书的约定来认定。
法帮网:婚前办理公证可以防止财产纠纷发生,那么婚后是否还能办理呢?
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称作“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顺利办理此项公证。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双方结婚后,对财产的共同使用、消耗、经营,使个人财产很难与共有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除非夫妻双方对所达成的协议均无异议,否则婚前财产公证只能是“与君无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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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路光亮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盐城市建湖县上冈镇人,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资深律师,现为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法律服务十多年来,实战经验丰富,拥有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和法律事务实践经验,娴熟的办案技巧,养成了严谨、认真、务实和干练的工作作风,形成了有自己独特风格的办案方式。主要擅长办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尤其擅长工伤赔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案子,对房地产、合同纠纷等民事和刑事法律领域也有独到见解。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并且与相关部门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坚持个人、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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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起年轻人的婚姻,老年人再婚显得更为特殊,几乎没有稳定的感情基础,面对世俗、财产、赡养等众多问题的干扰,往往难圆夕阳梦。白头偕老”一直就是人们的美好向往和追求,可遗憾的是总会有些人过早地失去伴侣,加之子女常常不在身边,晚年的他们形单影只,生活孤寂。此时,再婚,对于他们来说就是一道曙光,然而却不容易点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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