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用不用一个员工,尤其是试用期内的员工完全是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事:“想让他来,他就来!想让他走,他就得走!”公司对张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被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屑一顾。但是,经过仲裁裁决和法官释法后,该公司于12月12日彻底 “软”了下来。 [详细] [网友评论]
法帮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本期的嘉宾律师是来自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的周春梅律师,您好周律师!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周春梅,很高兴来《法律大家谈》与大家探讨法律问题。  
法帮网:现在很多单位认为试用期内的员工完全是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事,所以对试用期间的员工不满意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周律师,法律上对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什么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2条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我国立法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上,给予劳动者更为倾向的保护,法律赋予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同时,还要遵守一 定的法律程序。在正常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解除权要遵守提前三十日通知并以书面形式的规定,但是处在试用期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劳动者在试用期 内发现自己的岗位不适合或者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等情况,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并且无需任何理由,提前通知是为了方便用人单位找人接替劳动者 的工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也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帮网:《劳动法》中对劳动者权利又有怎样的规定呢?
(1)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劳动 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 他一切权利也就推动了基础。
(2)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等 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既是劳动者劳 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享受劳动权利的最直接的保护。
(5)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为此,国家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6)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的权利。为了给劳动者患疾病时和年老时提供保障,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内的劳动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
(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 教育。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基础条件,因为劳动者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就必须获得 专门的职业培训。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 权利,即劳动者享有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 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参加和 组织工会的权利,依法享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 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 行监督的权利等。
法帮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要进行培训,那么培训期产生的费用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是由公司承担还是劳动者个人承担呢?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单位出资 (指有地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根 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用人单位在培训期间的费用,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法帮网: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解决劳动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周律师,如果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随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会有怎样的后果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1条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当劳动者 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或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 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说明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法》第 25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证明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根据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举 证责任,用人单位需要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作为证明的证据,司法实践一般从两方面进行认 定: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即录用条件有没有具体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作出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法帮网: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想在在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哪些理由呢?
首先,用人单位对该员工的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能和要求做出了具体说明,并告知了试用员工;其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试用员工的表现有客观的记录,用人单位 要给予这些记录做出公正的评价或者考核,看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最后,如果试用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有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之前应当向试用员工说 明理由,并且书面告知其解聘决定。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法帮网:请问周律师,《劳动法》种对用人单位行使的权利 又有哪些规定呢?
(1)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源于用人单位享有的生产指挥权,既然用人单位享有生产指挥权,所有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遵守。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劳动定额的权利。用人单位帮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就获得了一定范围劳动者的劳动使用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给劳动者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对于用人单位规定的合理的劳动定额,在没有出现特殊情况时,劳动者应当予以完成。
(3)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并根据劳动者劳动技能的考核结果安排其适合的工作岗位和奖金薪酬。
(4)制定劳动安全操作规程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利根据劳动法上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制度,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5)制定合法作息时间的权利。用人单位享有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和对员工工作时间的要求,合法安排劳动者作息时间的权利。
(6)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的权利。为了保证劳动得以正常有序进行,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 准。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这是组织社会劳动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在劳动实践中形成的共同的行为 准则,也是劳动者的职业要求。当然,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7)其他权利。包括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平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等。
法帮网:现在很多劳动争议的焦点集中于录用条件。请周律师讲一下到底什么是用人单位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的争议存在着广义说与狭义说。狭义说认为,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确定的,所要 聘用的劳动者的素质条件。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发布的各种信息,广义说认为,录用条件应当宽泛的解释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综合要求,如劳动者的个人品行、举止文明程度、责任心、勤劳度、对企业的忠诚度等等。用人 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考察职工所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行,看其是否与劳动职责相称。
法帮网:由于用人单位误以为在试用期可以随时、无条件让员工离开,引起很多纠纷,并最终以用人单位赔钱了事。这样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周律师对此是怎样看的呢?

滥用试用期单方解除权是用人单位经常出现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项规定的要点是:用人单 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如果有录用条件,辞退员工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已经公示和劳动 者已经知悉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败诉的重要原因。
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已经公示和已经使劳动者知晓的录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证明,就成为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重要证据。因此,用人单位要尽可能使自己的录用条件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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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周春梅,中国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婚姻家事研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首届青年标兵律师,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北京晚报咨询律师。专职办理婚姻、继承、房屋买卖租赁、公司股权及合同纠纷,成功代理过多起离婚、继承、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4年九月,荣获朝阳区2011_2013年度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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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试用期单方解除权是用人单位经常出现的问题。其表现是: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 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由此而产生的争议纠纷,仲裁和诉讼时单位必然会败诉。因此,必须提出一个忠告: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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