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根据的新的公司法规定,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再设注册资本下限,不再要求公司首次出资和后续出资的方式、时点作出要求,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规定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时点及出资金额,一家公司完全可能在公司成立之后没有实际的资金注入。 [详细] [网友评论]
法帮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本期的嘉宾律师是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的张树贵律师,您好张律师!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律师张树贵,很高兴来《法律大家谈》与大家探讨法律问题。
法帮网:2014年3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对公司注册资本不再做下限规定,这就产生了1元都可能注册公司的可以。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什么是出资不实与抽逃出资?
1、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在出资过程中,通过提供虚假验资报告或高估实物或权利出资的作价等方法实现虚假出资或虚假注册。
2、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将已缴付的出资通过某种形式从公司抽逃出来的行为,如将代出资机构代出资的资金归还。
法帮网:公司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被称为两虚一逃,股东出资不实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股东出资不足的具体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帐单、对帐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
(5)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法帮网: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将已缴付的出资通过某种形式从公司抽逃出来的行为。那么,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又有哪些?
实践中抽逃出资往往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利用股东地位、特别是控股的关系,强行从公司帐上划走资金;
(2)公司从股东手中购回股份,但未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登记;
(3)违反《公司法》第 177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即先行分配利润;
(4)违反《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在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分配利润;
(5)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 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6)公司向股东支付相当于股本的货币但股东仍持有股权;
(7)股东利用亲属或自己控制的其他经济主体,实施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法帮网:新《公司法》的修订不再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投资公司可以为五年)缴足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此规定对之前关于股东出资的相关罪名有哪些影响?
1、普通公司将不再担心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和抽逃注册资本罪。   
2、如果注册公司时,是实物出资或者需要转移财产权出资,仍然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
3、特殊公司仍然可能构成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罪。 
法帮网:从新修改的公司法的法条本身看,它并没有否认行为人可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等犯罪。对于股东瑕疵出资如何举证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法帮网:与原《公司法》比较,新公司法在“法律责任”一章的显著变化就是把原来散见于各条的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统一规定。如果股东从公司借款会构成抽逃出资吗?
按法定程序借款,积极归还,不构成,否则构成。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法帮网:虽然新公司法取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句话,但并不影响对违反公司法并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追诉。请问张律师,如何认定出资不实和抽逃注册资金?
抽逃注册资金,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或开办单位将注册资金转移或隐匿的行为,除了正当经营活动所需之外,股东将注册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干脆变为己有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抽逃注册资金。可以根据出资形式不同加以区分:
1、以货币出资的,审查公司设立时和设立后投入注册资金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出入明细单,如该出资转入到了以自己名义开设的个人账户或他人账户上,又没有注明转款用途或没有相关依据说明转款用途的,可认定是抽逃出资。
2、以实物出资的,如果是动产如机器设备,则审查公司是否真正拥有该设备,该设备有没有处于公司的住所 地或营业场所,是不是在公司的监管下。如果该公司并未真正拥有该设备或该设备没有处于公司的住所地或营业场所且不在公司的监管下即可视为抽逃了该实物投资;对于需要进行相关部门登记才发生转移效力的,可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法帮网:公司法修改后,公司法的学者仍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包括在公司犯罪可适用的罪名之内。公司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在现实中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的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花样繁多且不断翻新的趋势,一旦被认定为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承担出资义务的股东即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涉嫌两种罪名,《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刑法第159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具体认定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行政处罚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99条、第200条、第201条的规定,公司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包括罚款直至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对公司的资本补足责任。
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除依法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责任外,还负有补足公司注册资本的义务。另外,如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除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对其他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时对公司债权人赔偿责任。一般而言,公司在登记机关所登记的注册资本,视为公司对外公示的债务担保能力,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这种债务承担能力的信任与公司进行交易,但股东恶意虚假出资行为使得公示的债务担保能力与实际的偿付能力不符。实际上股东的出资不实是对不特定交易相对人的欺诈行为。在公司没有能力偿付时,自然应当由出资不实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帮网:新《公司法》不再设定注册资本下限这是不是意味着否定了公司的基本属性,也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了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了?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通过欺骗的方式夸大注册资本金额,《公司法》修订后,普通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必然与出资相联系,没有出资就没有夸大或欺骗以虚报注册资本的必要性;但是,公司仍然需要有出资行为,一些特殊的公司还应当达到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且要求是实缴资本,这就意味 着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仍然可能存在,只要股东行为存在欺骗导致虚报,仍然可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甚至犯罪。
法帮网:在修订后的《公司法》环境下,是否还有虚假出资的可能呢?

所谓虚假出资是指未按规定转移出资财产权属的行为,新公司法并不是取消了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只是给予了更多的自主权,但只要出资,其出资行为还应当受到规范,不得虚假出资,如果存在相应情形,还是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的。例如股东认缴后,以其所有的房屋 作为出资,但却没有实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显然就是典型的虚假出资行为。
法帮网:聚焦法帮说法 解读热点民生。《法律大家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张树贵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栏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作为《法律大家谈》的老朋友,我很感谢这档栏目为我提供了和众多网友互动交流的平台,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栏目越办越好,也希望更多的朋友参与进来!感谢法帮网!谢谢! 
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张树贵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曾担任汽车公司法务经理,2008年进入律师行业以来,积累了大量司法实务经验,现作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
专业领域:专业领域合同,投资并购,金融证券
法律大家谈栏目介绍
法律大家谈是一档由法帮网精心打造的律师访谈栏目,以媒体的姿态关注热点话题,邀请律师精英讨论,从法律视角解读新闻事件,让网民及时、深入地了解事件真相。
宗旨:用法律解读新闻
访谈方式:邀请律师做客嘉宾,采用问答方式解读新闻事件。
联系我们
报名邮箱:law@fabang.com
报名电话:4000 110 148
出品:法帮网新闻评论部
责编:李哲 苏米 乔姗姗
版权声明:法帮网原创专题,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在相关刑事法律条款修改前,如果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往期回顾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团队博客
Copyright © 2002-2010 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