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即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框架和内容目前已基本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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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二次大修亮点
引言:
亮点一 禁强迫自证其罪 严禁刑讯逼供在刑诉法中其实早有明文规定。紧随其后的是最高检、最高法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言和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不得刑讯逼供的条文里,这次修法要增加新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陈光中表示。 在一些学者看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应该与“沉默权”直接相关。但现行刑诉法第九十三条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是否保留,陈光中表示,目前仍有较大争议,恐怕很难推动修改。 亮点二 近亲属可拒作证 对于证人作证方面较大的突破,是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 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这与世界部分国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 此前曾有案例:弟弟为了筹集哥哥上大学的费用而偷窃了室友4万元。在警方的动员下,哥哥将弟弟骗出,埋伏的警察将弟弟抓获。哥哥的大义灭亲之举受到了社会的强烈谴责。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直指“大义灭亲的 1996年,律师提前介入侦查程序是否入法经历了争论,最终虽然刑诉法作了规定,但该阶段律师的身份一般是“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而非“辩护人”。 张青松律师介绍,2008年新律师法颁行后,包括会见、阅卷、不被监听等明文规定的权利在实务中仍然难以得到落实,许多实务部门以律师法位阶低于刑诉法为由拒绝律师行使权利。 “这次修订将使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基本得到落实。”陈光中透露。修法将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明确会见不受监听既包括不受技术监听也包括侦查人员不在场,除例外情况 亮点四 可用监听等手段 在中国,监听、窃听等秘密技术侦查手段使用权属于国家安全和公安部门,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侦破难度,检察院也一直在使用秘密技侦手段。不过,由于没有现行法律法规的支撑,这种手段似乎不是那么光明正大。 但目前检察院通过技侦手段秘密获取的资料,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而需要通过讯问等方式转化为能公开使用的证据。 缺乏技侦手段更严重的后果,被学界认为是造成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 上述困境有望在此次修订中得到解决。陈光中透露,修改后的刑诉法可能规定允许反腐部门使用技
媒体观点
引言:
《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颁布实施,继1996年之后,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即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透露,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框架和内容目前已基本确定,涉及修订的条文将可能超过刑诉法条文的1/4,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 《刑诉法》两次大修之间的这15年,是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深刻变迁的15年,而作为程序法的《刑诉法》,和其他不少法律一样,呈现出对现实变化的某种不适。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进行了一次执法大检查,结果暴露出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三大痼疾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据参与草案修改论证的专家透露,本次修订的条文超过刑诉法的四分之一。草案将增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近亲属可拒绝作证等条文。(新华网8月21日) 美国最著名的米兰达警告是这样的:“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将被作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请律师,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可以为你代请一名。”这个警告因电视剧《神探亨特》而在中国变得家喻户晓,但是,米兰达警告中所代表的重视程序正义的精神,却缓慢而又坚定地影响着中国司法的进程。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就有可能将这一进步体现在法律条文中。 自证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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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论:《刑诉法》大修的动机是为了加强程序对权力的规制,丰富程序性制裁与救济的手段。我们盼望立法机关最终捧出的就是这样一部不辜负时代和民众期待的良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