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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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简介及相关法规
引言: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据资料显示,在中国,每年有近10万人被车祸夺去生命,而其中60%的车祸都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特别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酒后驾车事故数及死伤人数上升较快。此外据统计,有46.1%的驾车人有酒后驾驶的经历。 应该说,这次修改《交通安全法》是对于醉驾者的行政处罚。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记者郭超)明天起,《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正式施行,司机醉驾将受刑罚。 昨天,北京市交管局对实施新法的相关准备进行了通报,市交管部门将组织专业民警进行相关处理,检查醉驾的一线交警都将配备具有录像功能的设备上勤,检查点装配阻车器、手铐等警用设备。如果检查点跟随救护车,涉嫌醉驾人员必须现场接受血液酒精含量检查。 查醉驾由专业交警处理 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是将醉酒驾驶纳入其中。在刑法133条中增设了新的条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热议醉驾入刑
引言:立法只是法治流程的一个开始,执法和司法的诸多制度化细节更事关法律公正的实现。司法裁判追求定纷止争的实体目标,新法出台却因为非正式的讲话或者内部文件而平添许多争论,必须通过符合法律程序的解释方式,使这样的局面予以改变。
5月27日,湖北鄂州公安机关经报请该市人大研究同意后,对一名醉酒驾车肇事的人大代表依法刑事拘留。 5月25日,在舆论围观下,四川丹棱县交警大队收回对该县某副局长“因公醉驾”的行政处罚,改以提起公诉。 “醉驾入刑”实施一个月来,关于法律条文的执行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而围绕“特权醉驾”、“因公醉驾”热议不断,则反映出人们对“同案能否同罪”的“公正焦虑”。上述两起事件之所以令人关注,其原因正在于此。 5月9日,音乐人高晓松醉酒驾车发生汽车追尾事件被拘捕,5月10日下午4时许被送往北京东城看守所。图/CFP 谁有权解释“醉驾入刑”? 最高法副院长张军要求醉驾入刑应慎重,媒体称该法条不宜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厘清 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其中,关于“醉驾入刑”的规定因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而广受关注。全国各地交管部门纷纷出警,开展打击醉驾行动。各地“醉驾入刑第一人”经媒体报道,亦陆续进入大众视线。 自今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不久, “醉酒驾车”议题的罪罚问题引起了媒体、网友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讨论,被舆论誉为全国大讨论。这样的大讨论,不仅衍生了普法教育契机,同时难得可见了宪政意义的积极性辩论价值。 首先,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之规定,媒体所俗称的“醉驾入刑”,其法定罪名为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曾经让许多人不以为然的话,随着5月1号开始的"醉驾入刑"增加了庄严的意义。 在数据上,"醉驾入刑"已经显示出了效果:5月1号以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7.8%。 然而,面对严重的惩罚,还有人心怀侥幸,不惜以身试法,目前对于醉驾的查处情况如何,首先关注一下福建的情况: 记者分别采访了福建鲤城、石狮、泉港等多地的交警部门,从总体上来看,各地对醉驾入刑案件的处理进展情 薛克智 评论作者 现实中耍弄文字游戏、无理诡辩等劣迹为什么灭绝不了?因为有些人可以从中得到好处,包括哗众取宠。 就说这“醉驾入刑”,各方人士一番议论或交锋,似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其实,有些言辞本是无稽之谈,如“醉驾不一定入刑”。正因为醉驾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全国人大才力排众议,通过了这条刑法修正条款。通过之后,就是法律。而法律是刚性的,不许被任意操作,沦为奴仆。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将醉酒驾驶纳入其中,是很明确的。在刑法133条中增设的新条款是这样的:“在道路上驾 东莞首宗醉驾案日前开审时,主审法官毕玲表示,已经收到国家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5月16日《南方日报》) “醉驾入刑”仅施行几天,就出现了“不认定为犯罪”的争议。也许有人说,既然最高法院下发了通知或司法解释,应该以此为准。可是,《刑法修正案(八)》的那条规定到底是什么意思,是个关于立法原意的问题,不应该由司法机关来解释,而应该由立法机关说了算。 “法律解释权”和“司法解释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力。前者属于全 新华社发表署名文章,称醉驾入罪的法律解释权最终应该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最高法。 新华社记者南辰撰文称,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不足半个月,关于入罪问题引发讨论。 文章介绍,引发讨论的最大问题是:涉及“醉驾入刑”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到底归谁。 文章认为,这一问题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法第一节立法权限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醉驾入刑实施
引言:《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7个月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20115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4.5%。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3318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3.7%。
醉驾入刑4个月 全国查处酒驾下降45.4% 公安部:醉驾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查处 本报北京9月14日电 (记者黄庆畅)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四个月以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95259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5.4%。同时,全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379人,较去年同期减少157人,下降29.3%;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231人,较去年同期减少85人,下降 26.9%。 据了解,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 四川新闻网自贡5月9日讯(杨勇军 刘峰齐 张迎春 记者 陈祖华)今日上午9点,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四川第一例醉酒驾驶案,对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进行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对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审判现场 据悉,荣县公、检、法相互配合,在“五一”期间扎实开展了为期两天的“迅雷行动”,抓获醉驾人员三个,在辖区内打响了“醉驾入刑”第一枪,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5月1日,李某驾驶机动车辆经过荣县旭阳镇荣州路
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李俊杰不但要面临拘役的刑事处罚,还将被吊销驾驶证、5年“禁驾”。记者从北京交管部门了解到,由于李俊杰并未对此提出听证的申请,在被查获3天后,北京交管部门将依法对李俊杰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理。
据北京交管部门介绍,1日上午,交管部门已经向李俊杰出示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笔录单上写明:“你的行为已经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进行处罚。拟作出的处罚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李俊杰在告知笔录单上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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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7个月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20115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4.5%。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3318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