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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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郭律师简化版)
第一条 结婚证撤销 颁发《结婚证》程序存在问题,要求撤销的,应当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起诉婚姻登记机关)。 第二条 亲子鉴定 &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征求意见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就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反响,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特别是本稿第十一条之规定,笔者也有话要说: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笔者认为
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凝聚社会各界智慧 正确合法及时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司法解释的有关问题接受了 我们误读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吗? 有同行撰文称女性同胞误读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称该解释处理房产产权时既允许协商,协商不成也仅是“可以”判归产权登记一方,法院还是可以按照照顾妇女儿童原则灵活处理,并没有对女性不利。该解释最大的挑战仅是父母赠与的房产只写一方名字就是一方财产而已。 我不是女权主义者,我也总是鼓励女性要自强,在婚姻中不要丢失了自我,主张婚姻对于女人应是:没有老公也要过得好,找老公只是为了过得更好。只是这话对大多数女性,有站着说话不腰痛之嫌。而我们的婚姻法应该是为这大多数人而立。 产权判归哪一方问题,以前有规定不能判归产权登 <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最高人民法院&nb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小三获补偿增加难度】取消的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同居者获得补偿的条款,说明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重视。最高法将以个案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指导原则为“坚持维护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举证夫妻借债为共同生活条款被取消】取消的这一条款,实践中不会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带来麻烦。相反可能会更好地保护弱者的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法院只审理四种情况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忠诚协议“消失”之我见在现代社会由于“小三”猖獗,“二奶”泛滥,使婚姻这座曾经“爱情的港湾”在当今成为了极易受到“二奶”“小三”攻击的“易碎碉堡”。为保护夫妻关系,维护家庭稳定,夫妻忠诚协议应运而生,且在时下异常流行,成为了司法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在8年前,上海诞生了第一个支持忠诚协议的判决,继此之后,又有不少地方法院进行了支持忠诚协议的尝试。这些敢于“吃螃蟹”的法院在司法审判中的创新开拓精神固然值得称赞,一
<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热议。一方面,一些女性利益的代表者批评《婚姻法解释三》体现了男权主义,让负心男人离婚变得更容易;另一方面,一些“社会学家”则煞有介事的宣称新解释会改变人 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分别约为129万件、134万件和137万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房子”“老子”“车子”“票子”“孩子”等焦点问题成为这类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3日起生效实施,重点对“婚前贷款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怀疑孩子不是亲生,对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第三者是否
热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引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出台有段时间了,我一直在保持沉默,却非常认真地关注着各方面的声音,大部分人拍手叫好,部分专业人士进行的是解读,但很少有人提出质疑和反对意见,让我再做一次另类吧。 一部法律出台前,人们给予过多的希望,出台后人们给予过多的赞誉,实践一段时间后,却是过多的失望,实践才是检验一部法律的唯一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打上时代的烙印,它非常有利地保护了强者,必将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 回顾一下中国婚姻家庭的立法过程,每一部法律都印着时代的特征。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 没想到“一石激起千层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一周以来,从网络论坛,到大街小巷的邻里大妈们都开始关注《婚姻法》了。尽管本周手中忙碌的案件中并没有离婚案,却接到了不少咨询的电话,与以往客户咨询不同的是,本周的来电咨询中不少人并没有面临解除婚姻的问题,而是直接针对司法解释适用后的房产所有权归属,就连好友小聚的话题之一都是在谈论婚姻和财产。 对我这个经办过不少离婚案件的律师来讲,本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的内容并没有深感意外,与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变化最大之处在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未落槌已先热 一、新规三要素房子、孩子、小三 1、住在一个自己没有产权的房子里很没安全感,吵架时也不能理直气壮,万一哪天离婚了,只能净身出门,此乃房子。 新规的出台给那些准岳母和即将蚋变为准岳母的人们当头一棒,岳母们坚守无房不婚的城堡也要无攻自陷了。新规的出台也给那些无房不嫁的女人们敲响了警钟,若还是一意孤行,无房不嫁,男方东挪西凑支付首付后,无房不嫁者这一生(或三、五载)虽是居有定所,但和旅馆无异,相当于以青春、姿色作为筹码交付房费,爱情过了保鲜期,无房不嫁者也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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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是一部涉及千家万户的法律,这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对于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保护儿童、妇女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