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办理公证程序
一、 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
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 不得委托别人代理, 当事人
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表人应当提出有代表权的证件。
二、 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申请办理的公证事务,也不许办理与本人或配偶
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
当事人有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三、 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
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四、 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
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五、公证员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
六、 公证文书办理完毕后,应留存一份附卷。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连同正本发给当事人
。
七、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应当按规定收费。公证费收费办法由司法部另行制订。
八、 公证人员对本公证处所办理的公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九、 依照第四条第十款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
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 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公证处拒绝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应当向当
事人用口头或者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并且说明对拒绝不服的申诉程序。
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上
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
十一、 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
错误,应当撤销。
十二、 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文书系发往国外使用的,除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外,还应送外交部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
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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