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地位

2017年03月09日11:45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证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地位

  公证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A.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制度是若干个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司法制度是由公证制度、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律师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劳改劳教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组成的。司法制度的总体功能,在于从各个不同性质的司法角度调整和规范社会成员(法人)的法律行为,限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在我国司法制度的有序结合中,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B.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链条中的第一个环节。司法制度对社会成员(法人)法律行为的调整和控制功能有三种:预防、制裁、矫正。公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主要是预防;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的功能主要是制裁;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制度的功能主要是矫正。与预防、制裁、矫正这三种司法功能相对应的各种司法制度组成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整体链条。在这个链条中,公证制度作为一种预防性的司法制度是处在第一个环节上的。也可以说,公证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的体系中,是处在首要位置上的。

  C.公证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中所起的作用。从司法制度对法律关系调整的功能看,制裁、矫正是在法律关系激化以后所采取的一种不得己的手段。这种手段无论对国家还是对个人来说,总莫如预防在先,防患于未然。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制度,他的根本职能就在于预防。如果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形成以后,首先经过公证这一道环节的调整和过滤,就会将有可能发生的矛盾和隐患消除在未然阶段,行为人就可以在行为过程中以极小的代价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不至于因行为过失而使矛盾激化,触犯法律,踏入被制裁的第二个环节。由此可见,公证制度在我国整个司法制度中所起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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