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阳法院审结一起谎报集体田为己有,诈骗费的案件,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3年底,建阳市黄塘甲水电站征地搬迁工作组实地丈量征用建阳小湖镇马坑村九组田地时,被告人叶某趁丈量监管混乱之机,将已丈量过的小湖镇马坑村尹宅路口桥下的一块面积为1.55亩的九组集体水田,谎报为自己所有,再次叫小湖征地丈量工作组前往丈量,从中非法获得征地补偿费15500元,事后被告人叶某因心里害怕,于2004年1月21日将全部赃款退出交到村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使用欺诈、谎报等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