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询问传唤人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010年05月06日08:37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8月23日,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草案。
    就公安机关对人询问的时间问题,稿曾规定一般不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4小时。三审稿恢复为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此外,二审稿中规定的: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三审稿修改为: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二审稿相比,三审稿新增“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针对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网络“黑客”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审稿新增规定,将视其情节轻重,处5日以下或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三审稿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三审稿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此外,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口头传唤的,修改为,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针对当前社会上屡屡出现的冒充记者、医师、教授等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三审稿将其纳入处罚范围,规定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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