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域名纠纷
网络域名争议是近年来最新、最突出、法律适用最为复杂的网络纠纷类型之一,纯粹是伴随着国际互联网、万维网等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而出现的,其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联系最密切的领域当属域名抢注。受商业利益的驱动和域名注册管理制度薄弱环节的影响,一些单位和个人将他人的商标、厂商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网站名称、名人姓名等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再高价出售给商标、厂商名称所有者牟利或利用他人知名商标、名称的良好商誉达到混淆、引诱、误导消费者访问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目的。这些欺诈性网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权利人的反对,诸如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足联、朱利娅罗伯兹的网上打假活动都得到了WIPO的支持。[⑨]另外对他人已注册并已取得一定影响的域名或网站名称“搭便车”,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我国亦已出现,如2000年8月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诉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eastdays.com域名纠纷案。
域名纠纷往往与其他权利纠纷发生竞合,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如《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分别予以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恶意的域名抢注行为以及其他纠纷是可以施加救济的,只要行为人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其域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冲突,并通过损害他人经济利益来谋取利益,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与商标法相比,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恶意域名抢注行为其标准比较客观,保护的对象更加全面,同时法律适用上更为灵活、开放。[⑩]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调整善意的域名冲突,只是保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而不保护某项具体权利,对经营者之外的侵权者无法适用,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域名抢注的缺陷。[11]
(四)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现实世界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面对互联网的挑战,商业秘密的保护更加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通过网络侵害商业秘密的后果往往更为严重。电子邮件的普及、国际信息网的运用与电子商务的开展,以及尔虞我诈的虚拟商场、不择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的情形使得商业秘密时时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之中。[12]例如利用管理网站的优势,随意窃取、泄露或使用上网企业与个人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保密性资料信息;员工利用电子邮件有意或无意地传送企业秘密商业信息;以FTP传输文件、BBS电子公告板、新闻组和远程登录等方式都可能造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而可归属于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的黑客入侵、破坏等行为更是商业秘密的大敌,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利用互联网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到该法的调整和规范。
(五)利用网络广告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
虽然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厉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但近年来,涉及商标、标志假冒、不实广告、比较广告、虚假宣传而导致的国内外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明显增多,如1999年发生的北京市鹤鸣日新市场拓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讯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告因使用“最权威、第一家”等用语受到提供同类在线服务的原告的起诉。而通过强制性的网络不实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则不仅损害了同业经营者的利益,也给消费者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