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惠城河南岸某个楼盘买了套房子。本来合同约定的是08 年8月15号交楼的,但是开发商一拖再拖,直到前几天(09年2月26号)才通知我们可以交楼了。我去看了一下,水电什么没全部搞完,质量也存在问题。但开发商说发出“交楼通知”就是交楼了,要限期签名交房。我该怎么办才能保证自己利益呢?
答: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邹朝贵律师认为:开发商认为发出“交楼通知”就算交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楼并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赔偿责任。
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商品房交房标准如何认定?是不是房地产商发出“交楼通知”就算交楼呢?
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主要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及通过消防等部门单项验收工作。开发商在交楼的时候必须提供这些验收手续的书面材料。
本案中,刘女士可以主张两个权利
1、要求开发商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及是否完成了消防、规划、人防、竣工备案等法定的单项验收工作的书面材料,以确定房屋是否验收合格。在开发商未提供备案表等手续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办理交楼手续。
2、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意即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08年8月15日)起至开发商正式验收合格之日交楼之日止,在此时间段开发商延期交楼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