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可以作为证据的(2)

2011年01月15日14:15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2)法律上的分类

1)书证

凡是用文字、符号在物体(纸、布或其它物品)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如文书、文件、提单、单据、图案等)。从不同角度可以把书证分为:

①按书证能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又可以分为产生法律后果的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书证是一种法律事实。能够产生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的,称为产生法律后果的书证,或称为处分性书证。如劳动合同书。

书证本身不属于法律事实,不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只是单纯通报某些事实的,称为报道性书证。例如,张三违纪尚不够辞退、厂 方给张三发了一次《辞退警告书》,讲明若再不改正错误将被辞退。事后张三仍不改正,厂方将其辞退。对此,张三诉称厂方没有教育就将其辞退,在厂方教育未教育的问题上发生争议。厂方给张三的《辞退警告书》就可以作为书证。

②按照法律对书证形式的要求又可以分为普通形式的书证和特殊形式的书证。对书证的制作,法律上只要求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要求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称为普通书证。对书证的成立,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和手续的,称为特定形式的书证。

③按照制作书证的主体不同,又可以把书证分为单位制作的书证和个人制作的书证。 2)物证

任何物品都具有自己的外形、特征和质量规格,凡是用物品的外部形状、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征。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形象或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一定事实的证据。这是一种被固定和被保全的证据,更近于真实情况。

4)证人证言

不是本案仲裁活动的参加人而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仲裁机关通知到庭作证的人,称为证人。证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的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但是,当事人所作的陈述并不都是证据,只有当事人的陈述与事实相符,才是证据。

6)鉴定结论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处理案件,需要解决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指定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对所鉴定的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的事实材料,作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办案人员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或者指定有关人员拍照、测量称为勘验。对勘验情况与结果,应制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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