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医患关系实在不能单纯地用合同关系加以规范。否则将会抹杀卫生事业的福利性特征,进而导致卫生事业的轴心偏离公正、人道的轨道,使应该人人享有的初级卫生保健因经济差异而差别悬殊。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进行特别立法以规范医患关系。综合考虑社会发展的需要、医学发展的需要、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需要,以及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的需要,确立一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和真正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社会主义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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