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山X省人民医院住院(2003年12月29日-2004年1月7日):
2003年12月29日,申请人入住太原山X省人民医院后诊断为:(1)、右股动脉外伤后闭塞;(2)、右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螺钉断裂;(3)、右小腿软组织濒临坏死;(4)右足远端坏疽,重度贫血。经过太原山X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该院血管外科主治医师梁宁建议:“返回初诊医院截肢,初诊医院会免费截肢的。”2004年1月7日,申请人无奈返回府X县。
3、府X县人民医院第二次住院(2004年1月8日-1月17日):
2004年1月7日当天晚上,申请人先入住府X县创伤医院;2004年1月8日,申请人再次入住府X县中医医院治疗,直至10天后200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主治医师陈X平才告知申请人说:本院条件有限,做不了截肢手术。
本次申请人住院时,陈X平还擅自伪造病历,为逃脱自己的医疗事故责任而嫁祸于他人,在病历上竟然伪造说:患者入院前在“创伤医院”拍片(自带),证实钢板完全分离,一枚螺钉断裂。据说返回途中又遇车祸。
由此可见造假人实在是处心积虑的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4、内蒙古xx市中心医院住院截肢:
被申请人为了自己的性命安危,被迫在2004年1月18日再次转院至内蒙古XX市中心医院住院做了高位截肢手术,愈合后回家。
申请人绝对保证以上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请求XX省医学会秉公鉴定,弘扬正义,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医学会
代理律师:xxxxxx
申请人:xxxx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附注:本案经XX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成专家组鉴定结果为:医方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