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消费者的心理是一个复杂的话题。经常见诸媒体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会在很大程度上强化消费者作为“弱者”的感受,并将一切不顺自己意愿的事情都归结于经营者的“强势”。但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两个群体。如果没有消费者,经营者无法经营;没有经营者,消费者也无从购买生活所需的商品和服务。也正是因此,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不能忽略对经营者正当权益的保护。而在确定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合法权益的界限时,如果单纯从民法的格式合同的角度往往很难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因为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都应该受到保护,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进行限制并非都不合理。那么,此时的解决方案必须寻求一个全新的角度,即市场的竞争状况。当市场的竞争能够为消费者提供足够多的饭店选择时,消费者完全可以“用脚投票”,选择接受“自带酒水”的饭店就餐;如果市场的竞争不够充分,饭店具有市场优势地位,那么此时再对饭店的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而平衡其和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才具有合理性。
【作者简介】
李剑(1976-),男,重庆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
【注释】
[①] 近年来,就是否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的问题,饭店与消费者针锋相对,争论之声不绝于耳。特别是2002年4 月“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被写进《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该规范第29 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社会舆论更是一片哗然,引发了一场大讨论。此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适当的服务费”。该规定一出台也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2006年1 月10日,由河南省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河南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草案)向社会公布,在该《规范》(草案)中,明确规定了“餐饮经营者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食品”等条款,此规范一经发布又在社会上引发广泛争议。(参见王瑜. 论饭店“谢绝自带酒水”的合法性及引发争议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 2006.3)
[②] 按照一些学者的观点,根据《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会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餐饮卫生及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减少经营风险,这必然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饭店发生餐饮事故,也有利于分清责任。(参见许京生. 关于“谢绝自带酒水”的思辨[J]. 酒店现代化, 2004.6)
[③] 《谢尔曼法》被认为是现代反垄断法的鼻祖。该法第一条规定禁止任何限制贸易的协议、联合与共谋。但是法官发现这一条法律根本无法执行,因为任何契约都具有限制贸易的效果,如果真的“执法比严”,势必禁止一切商业交易。(参见苏力. <反托拉斯法>代译序[M], 法律出版社, 2003.10)
[④] 出于调查的便利性的考虑,笔者选择了尚未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的法学院118名同学作为调查的样本,并要求他们基于最直观的感受进行回答。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对社会学调查方法掌握不足,以及调查对象、调查时间的限制,调查结论只是建立在对局部问题的有限观察基础上。特别感谢王乐明同学对问卷的统计。
[⑤] 消费者的非理性实际上已经引起理论界的关注。对消费者行为理论进行研究的学者发现,消费者行为表现上通常相当模糊。消费者有时甚至不能明确指出影响行为的真正因素,即使是有明确的决策行为,所表达出来的语意却也可能是模糊与不确定的,因此消费者在做购买决策时,仍是相当依赖模糊的思维。意图是导致行为的直接原因。态度理论已经很清楚的指出态度与主观规范会影响意图,进而影响行为的发生。(周世玉、陈麒文. 消费者关于产品搭售态度、主观规范、知觉价值对购买意愿影响之研究[D],“提升台湾执行力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 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