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本文系作者1997 年10 月14 日参加中南政法学院举办的“拉丁法律文化周”所作的学术报告。
[2]见BURDESE 关于所有的身份的学说:《罗马私法教科书》。霸多瓦,1995 年,第133 页以次。
[3]《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的中译本, 北京,1996 年。
[4]见上引第4 页。
[5]见上引第4 - 18 页。
[6]见上引第18 页。
[7]见上引第108 - 112 页。
[8]这一标题和在它后面的D. 1 ,6 和1 ,7 的大部分内容,也已译成了中文,见黄风《民法大全选择》I. 2 ,北京,1995 年。
[9]关于这一问题,见SCHIPANI 《普通罗马法的法典编篡》,都灵,1996 年,第16 页以次,第28 页以次。
[10]这一工作是由中南政法学院的徐国栋教授在我的合作下,利用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的资助完成的。正如人们所知道的,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其他中译本是根据英文本翻译的。
[11]见《十二表法》第三表第3 条的规定。
[12]关于这一问题,见SERRAO :上引书,第343页以次。lx见《十二表法》第一表第5 条。
[13]见《十二表法》第六表第4 条。
[14]关于这一问题的全面论述, 见前引BUR2DESE 书,第22 页以次;第304 页以次;第451 页以次。
[15]见黄风的《盖尤斯法学阶梯》中译本,北京,1996 年,第18 页。l|见上引第18 - 54 页。
[16]见上引第54 - 76 页。
[17]见上引第108页。
阿尔多·贝特鲁奇 徐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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