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侵权行为法的功用在于填补社会损害
侵权行为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填补社会损害。法律对社会上发生的损害,决不能弃置不管,而侵权行为法要解决的恰恰是由谁来承担填补责任最为妥当的问题。在这里,法经济学的理论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谁能够以最低成本回避社会损害的发生,就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危险源营运人、建筑物管理人等、市政设施经营管理者们最了解损害容易发生的处所,最能够以最低成本避免损害的发生,只有由他们承担赔偿责任,采取措施,才能最为有效地抑制损害(即侵权行为)的发生。法经济学的这一基本原则,既符合社会正义,又是对社会价值取向的一种正确引导。例如上面提到的建筑物管理者等,如果要避免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就应该自己主动采取措施,保证不会给他人造成损害。至于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要尽自己可能的一切条件,包括不把花盆搬到楼上去,以保证所有通过者不被花盆砸伤。不得不在人的习惯爱好与人身安全之间作选择时 ,任何一位法官,都必须,也只能作出这种判决。
共同侵权行为理论比较成熟,法律规定也相对完善,适用上一般不会发生歧义。但无论多么正确的理论,不问具体情况地生搬硬套也会闹出笑话来。每个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都有其特殊性,需要运用法学理论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以正确判断责任的性质,准确 认定责任人。这中间需要法官开动脑筋,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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