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441号(2)

2013年01月17日15:5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综上,A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春 代理审判员 郑东和 代理审判员金绍奇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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