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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法定条件

咨询一个问题,我的一个亲属是公务员,还担负一定的职务,不久前因为经济问题被检察院传唤,工作也被停了,这个亲属的问题最后怎么样我们不清楚,就等待检察院做结论了,但是现在亲属被监视居住了,我听说监视居住是不折抵刑期的,对吗?

发表时间:2020-10-10 16:27 
百问百答
(此答案是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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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按照过去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是不能折抵刑期的。2013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73条有关这个的内容有了变化。新规定是:监视居住有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是在被监视居住人的住所执行,另一种是在指定居所执行。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的,不能折抵刑期。如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再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的,其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折抵的标准如下:被告人最后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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