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凌晨2时许,小悦悦离开了这个世界。这个可怜的孩子留给世人最深刻的反思是:如何杜绝此类灭绝人伦的惨剧重演?对此,有人提出应当将“见死不救”入罪。“见死不救”应不应该入罪?即便入罪,就能根绝惨剧的发生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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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派:拯救公民道德,先设立“见死不救罪”
引言:
众多网友在看过事故现场视频后,都写下了“心酸”、“心寒”、“心痛”,“目不忍视,心犹在颤”之类的感受。 “这就像一根刺,刺痛的不是每一个人的心,而是社会的良心。”有网友这样留言。 对小悦悦熟视无睹的十余路人,被网友斥为“冷漠”、“冷血”,甚至“道德沦丧”。有网友呼吁,以“见死不救罪”追究路人的责任。 同时,人们对 广州佛山女童悦悦遭两车碾压又遇“冷漠路人”一事,正在推动一场关于道德与人性的大讨论。10月20日,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亮这几天起草完成了“《法律草案讨论稿》,希望以推动法规建设的方式,减少或避免类似事件发生。据记者了解,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大会上,即有32名代表就增加刑法罪名提出议案,希望增加类似罪名。 王新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 20日上午,王新亮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太多的让人心寒、让人心酸的见死 毫无疑问,小悦悦惨遭碾压,十余名路人漠视的事件再次成为了最受关注的热点话题。阻止道德的滑坡、托举向善的力量,也必然地成为了今天我们这个社会必须面对的考题。 十多个成年人从血肉模糊的孩子面前经过,却无一援助,这实在实在是一种令人感到扼腕和悲哀的事情。更加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如同冷血的路人各自都有各自的理由,各自都有各自的心理感受,而对于这种见死不救甚至用冷漠来助纣为虐的行为,我们除了愤激的声讨或者口水相加以外,似乎再也没有其它的办法,只能任其撕裂社会的良知底线,让文明古国蒙羞受辱。 温家宝曾经指出,要在全社会大力加强道德文化建设,形成讲诚信、讲责任
质疑派:“见死不救罪”治得了“冷漠病”吗
引言:
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法国刑法典》 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 ——美国一些州的法律 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 ——加拿大安大略省《见义勇为法》 13日, 面对社会上出现老人跌倒没有人敢扶、见死不救等热点引发大讨论,有专家建议,在刑法中设立“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对此,刑法专家表示,见危不救入法、见义勇为立法为时尚早。出现设立“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以及为见义勇为立法的呼声,是因为先是扶起摔倒老人反遭敲诈的事件在多地出现,后又有佛山两岁女童悦悦连遭两车碾过,十多名路人经过却未施援手。这些热点事件极大地刺激了公众神经。在感慨社会公德与良知缺失的同时,公众才会寄希望于法律的力量,希望用法律唤醒良知,减少见死不救,鼓励见义勇为。(10月19日《法制晚报》等) 陌生人社会 佛山女童小悦悦被两辆车碾压,18路人见死不救,引发全民热议。10月18日,广东省委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个部门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会后,省委政法委问计于民,征求救济机制、奖惩机制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有人提出要立法设立“见死不救罪”,再次引发新的争论。 治愈“冷漠病”能靠严刑峻法吗?支持派找出西方法治国家的相关立法,比如《德国刑法典》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 佛山“小悦悦事件”进一步发酵,广东省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个部门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的大讨论,其中针对“对立法惩罚见死不救”开展可行性讨论。道德,不是呼唤出来的,依靠法律的形式把“见死要救”作为强制的要求规定下来,真的可行么? 有专家认为,国外就有关于“见死不救罪”的法案,因此国内就有借鉴开展的可行性。然而这样的观点其实很表面,就像每当类似有“小悦悦事件”就马上“呼唤道德、停止冷漠”一样浅显,其实 面对社会上出现老人跌倒没有人敢扶、见死不救等热点引发大讨论,有专家建议,在刑法中设立“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对此,刑法专家表示,见危不救入法、见义勇为立法为时尚早。出现设立“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以及为见义勇为立法的呼声,是因为先是扶起摔倒老人反遭敲诈的事件在多地出现,后又有佛山两岁女童悦悦连遭两车碾过,十多名路人经过却未施援手。这些热点事件极大地刺激了公众神经。在感慨社会公德与良知缺失的同时,公众才会寄希望于法律的力量,希望用法律唤醒良知,减少见死不救,鼓励见义勇为。(10月19日《法制晚报》等) 陌生人社会
反对派:“见死不救”入刑不恰当
引言:
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暴露中国社会的道德漏洞,一些人主张设“见死不救罪”,用法律的强行缝补堵住这个漏洞。然而从对那18个“见死不救者”的谴责,到对涉罪的主张,舆论都表现出一定的情绪化。这样的情绪爆发是正常的,说明我们不冷血,但情绪不应在我们的认识和判断中久留。 中国不具备实行“见死不救罪”的现实条件,这种立法针对的是社会生活中很细致的那一部分,它不仅需要公众的高度认同,还需要社会环境在出现这类事件时的简单和清晰。此外,法律在到达“不作为的”罪行之前,应对社会所有&ldquo 对小悦悦事件,有网友评论,“一个人不扶,是品德败坏;一群人不扶,是社会的悲哀。”小悦悦被车碾过两回 ,来往18个路人竟无一人停下施援手,这当然是社会的悲哀。但透过这悲哀,我们更应该思考,当时若是自己在场,我们是不是也会成为那18个人中的一个?在讨论见死不救罪立法的时候,我们也应该清楚,这罪名其实并不仅仅是针对那18个路人,同样也适用于我们所有人。所以,针对见死不救罪立法,我们就应该放弃所处的旁观者立场,放弃高高在上的道德说教,转而去思考,当整个社会都不敢去扶一个孩子时,这个见死不救罪还有什么意义? 佛山两岁女童小悦悦的悲惨遭遇激发出的全社会道德大讨论,在这个礼崩乐坏的时代,实在是异常必要而又及时。 然而,随着讨论的深入,有一种令人不安的论调日益甚嚣尘上,且渐有形成“共识”之势。它认为,在道德缺失的真空地带,法律应当及时填补,因此要求援例某些西方国家有过的做法(例如,法国1994年修订的《刑法典》中就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将“见死不救”入罪。论者言之凿凿:“当现有的道德体系已不足以引导社会向‘善’时,法律就不能继续旁观,制度也不应冷漠依然&hellip 10月20日,佛山市委党校针对小悦悦事件召开了社会道德建设专家座谈会,多名专家认为“见死不救”入刑并不恰当,政府更应该在“见义勇为”上完善制度。 佛山社科联副主席葛振海认为,应认真探索“见死不救”入刑的可能性。他认为,见死不救,应在特定的条件、环境中入罪,这样有利于增强人的社会责任感。 然而绝大部分专家依然不主张“见死不救”定罪,认为更应该在“见义勇为”上完善制度。有专家指出:“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争议很大,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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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开见死不救入罪的问题不说,但愿小悦悦事件不再发生。从自我做起,对社会多一份关爱! |